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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分析视野下的宪政之路

  
  从上述评估中可以发现法权分析法学在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并未占据学术主流地位,甚至被多数学者放在“被人遗忘的角落”。但是我们从中却可发现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法理学研究和宪法学研究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话语体系,即宪法学界对宪法关系的内容描述与法理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描述有着较大的差异,法理学界往往把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确定为权利和义务,而宪法学界则更倾向于把宪法关系的内容确定为权利和权力,法理学和宪法学“各自为政”、自说自话,“宪法学教材和宪法学教学彻底摆脱了传统法理学的影响,确立了以权利、权力、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为分析中心的基本框架”。[40]这就使人怀疑当下的法理学能否为部门法学提供足够的学理支持?法理学的资源供给能否满足部门法学的研究需求?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尽管我们不能否认权利义务法理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私法繁荣的推动作用,但是法学研究本身具有的时代性也要求我们对时代命题做出深刻把握和回应。我国法学界对法权分析法学表现出的选择性失明或失聪,与长期以来学界权威开展学术研究时片面追求“政治正确”和简单盲从国外学说不无关系。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先生就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要避免各种“政治-法学”、“社会-法学”等外部进路的引导,坚决反思和批判那种对经验对象或常识性对象不做任何建构、不经过基本且必要的知识储备就直接将社会日常现象作为知识研究对象的倾向。而童之伟教授则洞见到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私法背景以及传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内在的逻辑矛盾,他在把权利和权力认定为最基本的法现象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以法权为核心范畴重构法理学体系,较为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兼顾了中国公法和私法的发展需要,这恰恰是对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学研究反思和批判的最好注释。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法权分析方法对现象世界的解释力、以法权为核心重构的法学理论体系的自洽性,法权分析法学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可以取代阶级分析法学占据学术主流地位,“法权本位”也理应取代“权利本位”。正如徐冬根先生所指出的:“法权理论将成为中国传统法学或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法权主义将成为一个重要法学流派,一种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思路和方法”。[41]
  
  笔者以为,法权分析法学具有远大发展前景并可以在将来占据学术主流地位的原因除上述在成功打通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中所具有的功能性优势以外,还具有以下三个重要原因:
  
  1、知识生产的自主性。童之伟教授努力使中国法学研究摆脱作为政治需求的依附,理性对待外国的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试图使法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保有一种自主性的知识生产逻辑,他自己也承认:“法权中心主义是我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42]在理论研究对象的构建过程中,童教授把权利和权力作为最基本的法现象,在研究方法上对阶级分析方法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根本实现了从政治结构向法律结构的思维转变,充分关注到法律现实,增强了法学研究的法律性和自主性。
  
  2、理论适用的本土性。童教授虽然在价值观上并不反对国外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但是在其法权理论应用中更倾向于注重本土性和“中国视角”,“试图借助超越西方具体宪法模式的更为根本的宪政原理来解释和建构中国自身的宪法与宪法学体系”。[43]这一点在童教授论述的党政关系改革和违宪审查模式选择方面表现的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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