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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分析视野下的宪政之路

  
  4、政权组织形式的法权分析。童教授以对国家权力行使权横向配置和运用中的趋势的分析为基础,否定针对我国政体的“议行合一”的提法,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分权、分工和分权统一的制度”。[25]童教授认为,国家权力行使权的功能性分解和结构性分离是民主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国家权力行使权的‘分’和国家机关的‘分’是确定不移的历史总趋势”。[26]不论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符合各自国家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应该尊重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必然性,在这个规律的指导下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规划它的发展远景。
  
  5、党政关系改革的法权分析。用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种世界性趋势。[27]近些年有不少学者从不同方面针对党政关系改革进行过论证,刘大生教授提出的著名的“党主立宪”理论堪称系统论述党政关系改革的典范。童之伟教授从法权分析的角度指出执政党模范守法是我国实现法治之关键,执政党行使权力缺少法律规制已成为我国迈入法治轨道的一大障碍。他特别重视制度建设在党政关系改革方面的基础作用,并认为应当“通过法律对党的领导权的内容、界限、行使程序和相应的义务作出规定”,[28]以保证宪法规定的法权配置格局实现平衡。
  
  6、宪法适用的法权分析。在对待违宪问题和宪法适用的路径选择方面,童教授展现出一位严谨规范主义者的姿态。他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良性违宪”,主张一切改革都应该在宪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该突破形式合宪的底线,任何违宪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只能作为特例去对待,而不足以成为“良性违宪”制度化的借口。“宪法实施的灵活性的实现方式不应当到任何一种违宪形式中去寻找,而只能通过合理地解释宪法的方式来获得”。[29]在宪法适用问题上,童教授虽然在价值观上并不反对法院司宪,但他更强调主要按宪法本身的规定实现我国宪法适用,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童教授还倡导顺应时势变迁更新人大制度理念,实现市场经济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形成合理的法权结构。[30]
 
  三、法权分析法学的现实境遇与前景预测
  
  童之伟教授以法权为中心开展的学术研究已经将近20年,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成果,并初步形成了法权中心主义的宪法学教学体系。华东政法大学目前采用的宪法学教材就是童之伟教授和殷啸虎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其论说主线和编写逻辑基本上是以法权为核心概念来展开的,“相关宪法学教材的形成和投入主流法学院校使用,是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教学方面的一个尝试”。[31]但正如田飞龙先生指出的,童之伟教授的“核心主张是突破主流法理学(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理论范畴,以社会权利(法权)为核心范畴重构法理学体系和宪法学体系,但响应者少”。[32]因此,笔者尝试对法权分析法学(或称法权中心主义法学)的现实境遇作进一步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发展前景作出大胆预测,以期使法权分析法学的意义得到学界应该给予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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