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分析方法作为童之伟教授开创的法学学科专门分析方法可以应用到法学的全部领域,但基于童教授的研究方向所限,他把这种方法运用最成功也是最广泛的就是宪法学领域。童教授最早就是对宪法学进行法权分析,只是他出于法理学应为部门法学提供学理支持的考虑,从改善法学理论的落后状况入手,才将法权分析方法引入整个基础法学领域,从而成功打通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特别是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在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过程中,童之伟教授遵循法权-根本法模式完成了以法权为定义项关键词定义
宪法的努力并将宪法定义为“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17]认为
宪法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就在于从宏观上形成法权配置模式并使其得以正常运行”。[18]以
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基础,童教授分别完成了对我国宪法学新体系、宪政基本要素、国家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党政关系改革以及
宪法适用等宪政之路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法权分析。
1、宪法学新体系的法权分析。童教授把高度抽象的法权概念运用到具体的宪法学领域,把分析法权属性作为逻辑起点,将其分解为权利和权力,再分别分层次地推导和展开,就建立了一个与传统宪法学体系既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宪法学新体系。童教授一方面采用法权分析方法,对现有理论体系进行重新安排,使其以法权及其自身辨证运动为中心线索实现了
宪法各个范畴之间的深刻内在统一性,为宪法学新体系各概念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石;另一方面在宪法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法权分析方法提供的逻辑思路开拓宪法学基础理论的新领域,扩大了宪法学的整体视野。
2、宪政基本要素的法权分析。童教授把民主、法治和人权等宪政基本要素纳入法权分析的框架范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宪政基本要素的另类视角。关于对民主本体构造的理解,童教授从权利与权力相结合的角度认为“宪法学上将民主认定为由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两大部分构成的有机结合体比较合理”,[19]并据此提出了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还进一步提出用预设的标准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操作思路,一改传统宪法学对民主的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关于对法治的理解,童教授强调在我国现阶段我们首先和主要的是应当看到法治作为民主方略的作用,民主的立法是法治的关键,但在代议制盛行的当代,民主立法的基础性保障就是“采用普遍、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和非垄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20]关于对人权的理解,童教授直截了当地说:“在当代,是否保障和尊重人权,已成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进入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21]他指出,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首要价值,“在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法权平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22]
3、国家结构形式的法权分析。童之伟教授在法权分析方法的指引下成功完成国家权力分解定律的假设与求证后,以对国家权力行使权纵向配置和运用中的趋势的分析为基础,证明了单一制与联邦制无优劣之分,使二者从理论上实现了正本清源。童教授指出,“相对来说,地方分权的、地方自治的体制,倒是较成熟、较先进的体制”,[23]“深化国家权力分解程度是单一制、联邦制的共同发展方向”。[24]因此我们在对具体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价值判断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不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不存在着孰优孰劣、谁必然向谁转化的问题,二者只是不同国家选择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结构形式,体制成熟、先进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地方分权或地方自治的实际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权力纵向分解的总趋势,而不是主观上带有政治偏向的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