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法权本位”代替“权利本位”。我国传统法学理论最为看重的法现象是权利和义务,把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矛盾认定为权利和义务的矛盾,标志性论文是张光博和张文显合著的《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而童教授从经验和事实出发总结出:“法律上最重要的现象是权利和权力,最基本的矛盾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11]童教授还指出,在法律生活中除最基本矛盾权利与权力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着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等重要矛盾,而“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实际上只是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外化形式”,[12]并不是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矛盾。按照这种分析进路,长期被学界所忽视的国家权力以及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被纳入到法学研究范畴之中,而不是像传统法学那样只强调公民义务而相应弱化了国家机关的义务、只强调权利本位而忽视了对国家权力的研究。
3、法权立体化本质的论证。童教授从利益分析和财产分析的深层视角把权利定义为社会个体利益和个体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把权力定义为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深刻揭示了权利和权力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权利和权力在利益和财产层面具有根本统一性,“它们都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都以归属已定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13]这不仅揭示了法权与其一级本质(利益)和二级本质(财产)之间内在统一的逻辑关系,实现法权从平面化本质向立体化本质的合理扩展,还对我们从根本上认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及现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于扩大公民权利、保障基本人权的经济意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法学基本范畴的重新架构。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14]的思路,法学的范畴架构是法学核心范畴即法权概念自我运动的产物,抽象的法权概念向思维具体作自我辨证运动产生权力、权利、剩余权、总体权、义务和法,进而与核心范畴法权共同构成法学的七大基本范畴。以这些基本范畴为基础,童教授不仅揭示了基本范畴后面起决定作用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转化-还原关系,还系统论述了法权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
5、法律关系的内容重构和概念重整。童之伟教授在对传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进行批判的同时,以法权为分析工具,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义务关系两种形式,从而有效弥补了权利义务说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使法律关系适用于解释私法关系,更能合理解释公法关系。在法理学上“将法律关系定位于主体之间的‘法权’关系”,[15]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将这些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总之,以分析法权为中心形成的法权分析方法是对主导中国法学教育近百年的阶级分析法学批判性反思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理论成果。童教授在分别完成上述理论阐述后将法权分析方法的要点进行了完整表述,并形成了“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法律的学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16]--法权中心主义。
二、法权分析的宪法学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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