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局限在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适用,但在山西黑
砖窑案中,黑砖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殴打农民工致死、致伤的恶行,但由于黑砖窑由于不属于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所以只能对黑窑主以故意伤害、强迫职工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经营、非法拘禁、收买被拐买儿童等多种犯罪处罚,而不能适用强迫职工劳动罪。因为在黑煤窑案中即不存在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职工。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强迫劳动罪较之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了犯罪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再强调劳动关系。针对自然人或非法组织强迫他人劳动的,适用强迫劳动罪。
二十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成立本罪。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不以其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
即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只要发生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均成立本罪。
(2)、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成立本罪。
如果劳资双方就大额劳动报酬的应否支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的法定程序,予以明确,以免因劳动争议而涉嫌刑事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只有对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才可构成此罪。但劳动报酬的支付也往往是劳资争议的焦点,只有将该争议纳入法定程序,在法定程序结束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报酬应当支付,才会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3)、“恶意欠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要求,才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才值得适用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去惩罚恶意欠薪者。该具体数额还要等待最高法予以明确,以便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4)、政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是认定“恶意欠薪罪”的必经程序。
所谓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中的政府部门,应当包括劳动监察部门的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定支付报酬的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裁判文书。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
用人单位构成本案的前置程序是只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适用本罪。
二十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