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罚修正案(七)》将“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并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并立案侦查,而且这5年内行为人也没有涉嫌触犯其他任何犯罪。那么,5年之后公安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十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只有行为人以“故意”的方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才构成犯罪。如果企业本身财务制度管理就非常混乱或者没有依法完善相关的财务,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齐精智律师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而解散清算又包括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
公司应当法定条件下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股东消极地不履行或者逃避亲算的只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积极采取行动妨碍公司清算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它更容易涉嫌经济犯罪,有时甚至是无奈的选择!希望本文能够为中小企业在防范经济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十九、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