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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经济犯罪防范指南(2011年版)

  
  2、齐精智律师分析: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标准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罪化处理方式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1、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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