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宪法司法化”与“宪法直接适用” 论
梁剑兵
【摘要】“
宪法司法化”或者“
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
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
宪法;普通法律;
宪法司法化
【全文】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
宪法司法化”或者“
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
宪法司法化”或者“
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
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说,
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
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
宪法司法化”和“
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