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调查阶段宣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不当
在庭审阶段中,当审判人员宣布注意事项后即进入调查阶段,在调查阶段首先要求原告宣读民事诉状和被告宣读答辩状,把宣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作为了调查阶段的第一件事情。笔者认为把民事诉状和答辩状的宣读放在调查阶段进行,应重新审视。
民事诉状是记载原告诉讼请求和三段论的法律文书,它具有全面性,它由几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主要记载了有关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民事诉状包括了事实、理由、推导过程和结论,它不只有陈述事实,也有法律适用、推导和结论等几个部分。所以,把民事诉状的宣读作为调查阶段的一个事项是不完全,是不合适的。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民事诉状作出的表态,是被告对原告三段论的总的评价。基于对民事诉状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决定是否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如对民事诉状完全认可,即对三段论的完全认可,就没有必要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了;如对民事诉状有异议,即对三段论有异议,就应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对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视。所以,答辩状和民事诉状一样,把对它的宣读作为调查阶段的一个事项是不完全的,它只是决定了下一步是否应该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
应该把民事诉状和答辩状的宣读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庭审阶段。民事诉状表明的是原告创立三段论的行为,答辩状表明的是被告对该三段论的总的肯定或否定,如被告对民事诉状有异议,就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
可以把民事诉状和答辩状的宣读置于调查阶段之前,称之为民事诉状和答辩状宣读阶段。在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民事诉状,后由被告宣读答辩状。如被告对民事诉状没有异议,就没有必要进入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如对民事诉状有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如对事实有异议,就进入调查阶段,查清有关事实,如对法律适用、推导和结论有异议,就进入辩论阶段,以明确原告适用法律、推导和结论是否正确。
民事诉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文书,它的意义是重要的。在淡化人民法院职权主义的今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作用会越来越大,其相互之间的对抗会越来越强,具体就表现为当事人围绕民事诉状的各个部分进行争辩。明确了民事诉状的实质是原告创立的三段论,就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就是针对该三段论是否成立的争辩,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作用就是审查当事人对该三段论的争辩,从而确立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自己的三段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