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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集体与个人之间

  

  案件事实必须被恰当地确定。但这个确定过程是主观参与下的推理与言说的过程。主观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在人类认识尚不能完全客观认识世界的情况下,在个体认识局限较大,难以完全分清是非,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情况下,法律只得利用人海战术,由多个人组成合议庭,继而将各自的认识在评议中交锋,求同存异,祛除主观偏见,对事实形成较为客观的认识,尽量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也就是说,合议庭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发挥集体的积极作用,澄清案件事实。


  

  (二)时间的不可回溯性


  

  影响人类认识的不仅有人类自身的原因,还有变幻莫测的客观世界。即便是相对静止的事物,人类也不一定能认识其本来面目。也就是说,我们眼中所见的,未必是事物本身。表象和事实之间总有一定的间隙。举个简单的例子。当我们看到公园里的树桩时,第一反应那就是树桩。但是用手触摸后会发现那只是用金属或者水泥对树桩的模仿。现代工艺扰乱了我们的感知,拉大了现象和本质之间的距离。


  

  当世界不再静止时,我们的认识又该如何去应对。而法院审判工作中所需认定的事实恰恰是过去发生的。众所周知,时间具有一维性,是不可回溯的。我们所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在法庭里观察过去。当然,立法者替法官解决了这个问题。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法官将通过对证据的考察来认定事实。


  

  一个简单的过程就是A-B(C)-A‵。A是原始事实,B为原始事实发生后遗留的材料(证据),C是人的主观认识,C通过B对A进行还原,最后得到A‵。A‵是是审判中赖以定案的事实。A‵和A的吻合程度完全取决于B和C。而B得存在是客观的,包括其数量和质量。C作为主观认识,变化最大,极易受到知识、心理、情绪的影响。这便得出庭审中案件事实认定的公式:A(BC)=A‵。其中BC都是变量,B为相对变量,C为绝对变量。在庭审中必须对主观认识进行严格而恰当的限制,才能提高A和A‵的吻合程度。对认识的限制不是禁锢,而是让众多的主观认识达成共识,以接近真理。所以合议庭便是这样一个有效的机制。


  

  (三)对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权力必须被控制,孟德斯鸠对此曾有过经典的论述。[4]


  

  不可否认,随着庭审方式的日益当事人化,法官和控(原)辩(被)双方形成了稳定的三角关系。形式上看,三方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但是中国俗语有先见之明地一言道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庭审毕竟是一套复杂的运作机制,各种权利相互纠葛,实体与程序、法理与人情、经验与逻辑相互交融。当事人在这部复杂的权利处理机器中,就如刘姥姥进大观园,看得眼花缭乱,没准就迷了路。有两种情况极有可能出现。一是法官的审判本是公正的,但当事人未必认为公正;二是法官的审判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却浑然不觉。前者是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不相符,[5]后者是客观不公正。司法权力有必要受到双重监督。除了当事人以权利进行监督外,还需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宏观而言,针对司法权有着严密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法院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也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但是这些监督过于宏观和静态。司法权是由作为个体的法官行使,宏观意义上的监督触角不能完全深入庭审现场对法官的权力形成制约。依靠法院管理体制对法官进行监督,要么制约了法官创造力的发挥,要么同宏观监督一样,只起亡羊补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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