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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初探

  

  结语


  

  同性婚姻在中国目前还不被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实际上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因而我国婚姻法事实上已涉嫌违宪,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实违背,也是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立法目的的世俗分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是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它关系着中国3000多万同性恋群体的切身利益,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宽容度,是社会的现实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当杜绝忽视弱势者的权利,而使其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得到同样的法律确认[13]。目前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带来社会的文明和人们观念的进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机渐趋成熟。而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至关重要,而且对于人类的法律思想和人权观念都会产生深远影响[14]。


【作者简介】
雷敏(1981-),男,江西萍乡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律硕士,师从郑成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注释】①本文所探讨的同性婚姻,特指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而非异性恋者之间的同性婚姻;同性恋的婚姻权即同性婚姻权,特指同性恋中同性之间缔结婚姻的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同性恋(hom osexual)婚姻和同性别(sam e-sex)婚姻毕竟是不一样的,异性恋进入到同性别婚姻也并非是矛盾的;而同性恋由于诸多原因被迫选择异性婚姻亦大量存在。
②同性婚姻提案最早成型于2001年,李银河博士还从同性恋者的公民权、艾滋病性病的预防、保护少数群族与民族精神等方面阐述了提案的合理性。
③这里的性态笔者认为应包括三种:即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它是指人的不同类型的性倾向,而且这种性倾向本身无所谓对错、正常与不正常之分。
④参见《中国3000万受歧视同性恋者生存状况调查》http://health.sohu.com/20060116/n241459280_1.shtm l,2007年11月29日最后访问。
⑤参见“丈夫搞同性恋妻子不愿‘守活寡’法院准予离婚”,http://new s.gxnew s.com.cn/staticpages/20080111/new gx4786b560-1349765.shtm l,2008年1月11日最后访问。该新闻标题用语“搞”字,明显含有对同性恋的歧视,因而正确认识同性恋、同性恋维权任重道远,笔者注。
⑥据《普通精神病学文献》刊登的两份研究报告表明,同性恋和两性恋的男女产生自杀念头和心理卫生障碍问题的危险性高于异性恋者;男性同性恋、女性同性恋和两性恋者有自杀念头和企图自杀史的可能性分别是异性恋者的5.4倍和6.2倍。http://w w w.37c.com.cn/A6/200404/A60006620040427034019718.shtm l(37度医学网),2007年12月12日最后访问。
⑦数据来源:参见http://new s.survey.sina.com.cn/voteresult.php?pid=2839,2007年12月2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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