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性婚姻合法化体现宪法平等权
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下位阶的婚姻法,漠视同性恋婚姻权进而把同性恋中的同性双方排除在婚姻的主体之外,不仅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至少是偏见),更是对同性恋者基本人权的漠视,虽然这和立法的疏忽或滞后有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尤其是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仅承认异性婚姻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没能跟宪法保持同步,事实上已涉嫌违宪。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源于宪法平等,既包含男女性别平等,也包含了男女性的平等。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同性婚姻,事实上是宪法平等权的延伸,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宪法平等权的基本内涵。虽然,主张保护同性恋者同性婚姻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显得有些激进或超前,但放眼世界,并结合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巨大进步以及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的现实国情,同性婚姻其实既不激进,也不超前,而是目前中国能够切切实实做到且民众也可以接受的事情。下面的一组数字可以佐证:央视《新闻调查》在“如何看待同性恋与艾滋病防治问题”上,共有16161人参加投票,而认为同性恋或同性恋倾向只是一种“异于常人的性取向”的人数为13681,占84.65%;认为同性恋人群是主流人群的一部分,与主流人群密不可分的有11370人,占74.76%;认为是“心理疾病”的有1594人,占9.86%;认为“性变态”的有886人,仅占5.48%。⑦这些数据表明,在当今中国,公众已经开始认可同性恋的生活方式,对同性恋的态度也由反感开始转变为宽容。在社会日益走向宽容和多元化、人们越来越注重个性和自我的年代,中国老百姓对同性恋者的接受程度,开始超过了学术界的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