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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初探

  

  (二)同性恋的非病理化


  

  从本质上看,同性恋属于一种对异性不能产生性要求和性满足的自然生理现象。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作出了类似决定。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992年确认: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性变态)。2001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了。事实证明,那些公开其性倾向的同性恋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他(她)们和异性恋一样,积极融入社会并且是社会的积极建设者,远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米开朗基罗,近的如巴黎市长德拉诺埃、著名电影导演关锦鹏、影视明星张国荣等。李银河博士指出: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因此,同性恋不过是与异性恋的性倾向不同,而性倾向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一个理性社会不去尊重和保护同性恋合法权益的理由。


  

  二、同性恋者享有同性婚姻权


  

  (一)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法律上应同等对待


  

  既然同性恋并非为病态,而是人类一种正常性态和少数人群正常的生活方式,因此,同性恋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基本的合法权利应与异性恋一样,得到国家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一个简单却最具说服力的逻辑便是:首先,医学上已经证实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自然现象,既不是心理障碍,也不是性变态,故同性恋与异性恋只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其次,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都是我国公民,我国宪法保护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婚姻自由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自然应予以保护,不仅保护异性恋,还应保护同性恋。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盛行异性恋霸权的社会,同性恋亚文化作为一种小众文化,还是受到主流文化的压制的[6]。虽然同性恋早已不是秘密,但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性倾向异于主流人群,在人们眼中便自然成为了非主流人群。德沃金认为:平等就是一种基本的自由权利,也就是个人要求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7]。显然,同性恋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平等关怀和尊重”。


  

  (二)同性恋享有同性婚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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