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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初探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初探


雷敏


【摘要】中国同性恋者生存状况已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切实维护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社会难题。本文以同性婚姻①为切入点,以平等权为视角,从法理学角度,围绕着平等权阐释同性婚姻权的应然性,并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寻求法理上的支撑。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目前时机渐趋成熟,它的实现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同性恋;平等权;婚姻权
【全文】
  

  根据2001年国家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在15岁~60岁人口中,男同性恋者约有2000万人,根据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2:1的国际通用标准,全国约有女同性恋者1000万人,男女同性恋者共3000万人;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6%的比例,中国内地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1]。我国著名的同性恋研究专家张北川教授说,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末,世界上所有的调查都印证了一个结果:有2%~5%的成年男性喜欢同性,它不因历史时代、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状态的不同而明显不同。据此推算,我国的gay、男双性爱和男变性欲者的数量在2000万左右,如果算上曾经有过男男性行为的异性恋者,这个群体可能达到1亿人,除此之外,还有近1000万女同性恋[2]。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面对艾滋病的威胁、同性恋婚姻压力、以及令人担忧的同性恋心理健康状况等现实,如何切实维护超过3000万的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难题。目前,因同性恋人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被社会关注,其中,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讨论也越来越激烈。尤以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②而倍受争议,争议的不单是提案本身,更多的是提案所折射出的巨大社会价值冲突---主流与非主流的碰撞,人们开始思考同性婚姻应不应该合法化。


  

  一、同性恋是正常的生活方式而非病态


  

  (一)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hom osexuality)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同性恋行为是一种对于同性的其他人表现出来的亲密行为。[3]顾名思义,同性恋就是指发生在同性间的恋爱,它是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映,却被与自己同一性别的人所吸引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性态。③在Benkert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曾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性为违法,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就曾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而受到监禁。波斯纳指出,西方文化对同性恋的社会政策史俨然就是一部强烈反对、频频流放、社会以及法律予以严酷惩罚的历史[4]。那些有着同性性行为的人被当作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换言之,他(她)们变成了“同性恋”[5]。直到20世纪的性革命中同性恋的命运才有所改观,先是在北欧的一些国家,尤其在瑞典、丹麦和荷兰,同性恋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争取到与异性恋相当的权利,其中包括缔结婚姻的权利。中国已于1997年新《刑法》中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恋性行为的流氓罪,这被认为是中国同性恋非刑事化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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