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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事实、 情理

调解、事实、 情理


娄必县


【关键词】调解;事实
【全文】
  

  按照三段论的司法逻辑,事实一旦得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则,结论就会自然浮出水面。三段论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清晰的司法路径,因而许多人认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觉得判决对其有利,那么会义无反顾地选择判决而拒绝调解。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一些法官便在事实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达成调解。


  

  笔者认为,清楚明白的事实是达成真正意义上调解的基础,但是,仅有事实还不能实现调解,还需要法官从情理出发,进一步做工作,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调解。
  
  清楚的事实是启动法院调解的基础。调解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斡旋,促使各方当事人相互让步,最后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最关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取得“合意”,当事人要取得“合意”,先得明确各自为什么而发生纷争。作为斡旋者的法官更应明白纷争的缘由,否则所有的调解工作无异于空中楼阁。案件事实便是这一切的核心之所在。
  
  在一起劳务报酬案件中,重庆某路桥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承建了一条公路,此公司将途经该县清风村的一段约7公里的工程发包给崔某,崔某在清风村就地召集了30个村民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崔某迟迟未与这些村民结算报酬。于是,村民将路桥公司和崔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0000元。路桥公司承认该公路确实由其承建,但说他们没有雇佣清风村的村民,而崔某干脆外出躲避。
  
  开庭审理时,因崔某未出庭,法院无法查清各方关系。由于崔某和清风村的村民都比较熟悉,因此,村民在为崔某提供劳务时都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并且务工时日都由崔某记录,他们只是每天在崔某处对账一次,这导致村民手中无任何书面凭据。法官便实地调查,清风村周边的村民均证实路桥公司承建该工程,其中位于清风村的部分由崔某负责施工。他们说,施工期间,崔某曾经在清风村一村民家租房作为项目部办公室。法官便前往该村民家查询,最后在一废弃的垃圾桶内找到了一叠票据,其中包括租房协议,协议载明了房屋用于该公路施工的办公用房;另有崔某和路桥公司的文件往来和结算单据,还有一部分村民的出工日记录。
  
  在事实面前,路桥公司承认该路段确实是发包给崔某,由崔某雇用当地农民施工。但公司负责人说已与崔某结算完毕,应由崔某向村民支付报酬;而村民认为路桥公司承建了该公路,应由路桥公司直接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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