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需注意的是,签订《保密协议》、《保密保证书》的意义只在于可作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而不是保密义务产生的必需前提,因为,“接触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均应保密”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需特别约定。
(5)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约定有关职工在离职以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的协议。竞业禁止包括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在职竞业禁止无需特别约定即为职工应负的义务,而离职竞业禁止则需要特别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而向职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有关内容可单独订立合同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当中。
(6)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并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二)对外措施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2、与经(代)商销签订《保密协议》;
3、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4、在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5、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单位的商业秘密因生产、经营需要难免会被专用设备的定制厂、专用配件的加工厂、原材料的供应商等所知;单位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时,也会使合同对方所知悉。因此,在对外签订有关合同时一定要签订好保密条款。一旦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