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的。
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与脱密措施约定有很多相似点和不同点,它们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那么竞业限制与脱密措施能否并用呢?按照目前我国劳动权利的相关规定,设立竞业限制或者脱密措施等,其根本目的不是完全限制劳动者的工作自由选择权等权益,而是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内加以限制,以达到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故目前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和脱密措施是不能并用的。
另外,保密协议一般应在职工正式就业时签订,在职工就业过程中,或离职时,均应补签。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的情况,还应当与职工订立其他一些保密协议。例如:参加攻关项目职工的保密协议,参加技术引进谈判的保密协议等等。对于关键雇员,还应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二、企业如何采取保密措施维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志,也在实际中决定商业秘密界定的关键,从而取得商业秘密被保护的权利基础。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严格控制有权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明确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人员,等等。例如:(一)思想教育,召开定期的会议,提醒职工对企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密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要求职工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不过多过问等。(二)对物的管理包括对要害生产区域进行人员出入的监控,对关键设备进行视线屏蔽,对文件使用后的收回,对计算机的加密,对涉及秘密的废弃物的销毁等,使职工养成保密的工作习惯。北京福田汽车公司的保密意识就很强,禁止参观者在生产区携带相机、录音机、录像机等,甚至连手机也不许携带,因为考虑到有的手机有拍照功能。(三)对内部员工限制知识的作业培训,即仅仅使职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应该得到的知识,又成为need to know。这种背靠背的培训,可以使商业秘密的全部获得成为不可能,尤其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低级技术工人。例如在生产线上,只告知工人添加剂的添加多少,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对关键机器的装配,采用专人专司某部分、机器装配和人力装配结合,装配-拆卸不可逆。对于高层领导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采取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核心秘密全部泄漏。如对客户资料可由某部门负责人掌管,而负责实际联系客户的则是另外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分成几部分,由几个人凑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术。当然,涉密职工程度不同,可考虑分级管理。根据接触秘密的等级,对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报酬,同时也加强涉密等级高的职工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