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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签订、保密措施的管理和秘密防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关于对部分主体保密义务的规定。劳动部、科技部、各省市自治区都为保密协议的签定制定颁布了更为详细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 企业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保密义务的内容


  

  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职工对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1)保守秘密的义务;(2)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3)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4)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5)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6)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职工对单位的上述义务不仅是单方面负有的义务,而且是默示义务,即使单位与职工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职工仍然对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上述义务。


  

  尽管如此,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的戚谦律师建议,企业还是应当与每一个有可能接触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个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补充,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商业秘密。


  

  (2)对聘请新职工时注意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的约定。


  

  新雇的职工在协议中保证在以前的单位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现单位所使用的知识技能与原单位无关。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恶意(明知)第三人才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将来可能产生的责任。


  

  (3)保密补偿费。法律没有规定,不是必须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一方违约是否直接导致另一方合同义务解除,可以约定。


  

  (5)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双方应该约定清楚的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6)在一定条件下,将商业秘密防范措施更换为专利防范措施。由于有些商业秘密含有知识产权性质,所以当该商业秘密属于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就应立即交其申请专利保护,以此增大对该商业秘密的保险系数。


  

  (7)脱密措施和竞业限制只能选其一。


  

  所谓脱密措施,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采用脱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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