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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

  

  我国提出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社会矛盾却愈发激化,官员的腐败也是有增无减,法治状况近几年甚至出现某些倒退的迹象,这些反过来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与法治的信心也在不断降低。可见,没有民主的支持(民众的参与),单靠国家自上而下推动法治建设,作为目标的法治本身也很难实现。因为法治有个致命的缺陷,即“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行”主要靠政府及其官员依法办事。但是无论政府还是其官员首先是一个“经济人”,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法治对权力的约束一是给权力设定范围和界限,二是将权力分割为几个部分,使其相互制约。但即使被限定的权力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且也很难防止原本已经被分割的权力之间“结盟”。只有靠人民(民主)从外部对权力进行“分权”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权力的滥用。例如对于政府官员腐败的治理,厉行法治主要是事后的制裁,而且属于“体制内监督”(官对官的监督),在执行中很难遏制“官官相护”和“集体腐败”的现象;而实行民主则是同时包含了事前的预防(主要体现为选举)、事中的监督与事后的制裁(主要体现为罢免)三个方面。人民一旦有权决定官员的去留,则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时势必小心谨慎,勤勉尽责,从而才会不得不“为人民服务”。“人类本性决定了人民不会对自己实行专制,因此他们不会选择那些一旦上任就要制定压迫性法律的官员,而且会果断地把已经在职的这类官员通过选举制度来罢免。”[16]另外,腐败最高级的形态是立法(包括制定政策)及决策的腐败,而这仅靠法治也是很难根治的(而且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机制也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只有推进民主立法与民主决策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立法腐败与决策腐败。


  

  当然法治也绝不可少,法治主要是规制和保障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运行,民主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当前中国而言,当务之急乃是落实选举法及相关选举性法律,落实选举民主。落实选举民主固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总是避重就轻,不敢有实质性突破,甚至老是作表面文章,也许会造成更大的风险。


【作者简介】
梁成国,山东工商学院社科部。
【注释】俞可平.再说民主.领导文萃,2009,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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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钢 林广华.宪政通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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