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与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韦伯认为,在现代国家中,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必然要求是法理型的,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化。[5]但是法律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条件,合法律性不等于合法性。要保证法律的合法性,法律与被统治者的价值观必须一致,而这一点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民主为法治提供重要合法性支持(法治的合法性来自正义、民主、人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法治沦为恶法之治。虽然“民主是一回事,正义是另一回事;但较之其他任何途径,我们更有可能通过前者取得后者,这是我们如此珍视民主的良好理由之一。”[6]民主对法治的合法性支持主要体现为立法的民主化。在现代社会,民主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本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了法律自身的合法性。“立法权可以通过立法为行政权和司法权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但立法权不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必须以民主作为基础。”[7]没有民主,法治不能保证法律一定体现人民的意志,从而也就不能保证法律一定是良善的。“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们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们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权力和财富,……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8]
其次,法治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但是没有民主,法律怎能至上?少数人如何能制定出符合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少数人又如何会自觉遵守他们为人民制定的法律?没有民主的支持,法律就可能沦为少数人专制的工具,法治本身也难以实现。
(四)法治为民主的运行提供规则和保障,使民主平稳有序运行。没有法治,民主无法真正实现,法治是安定民主的保障。民主政治是一种以和平、妥协的方式来处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政治,这就必然需要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否则,就会导致无法无天、暴力充斥和混乱无序。而法治的内涵不仅包含了完备良善的规则,还包含了保障人权和约束权力的理念,这就得法治足以保障民主的有序和良性运行。法治还通过保护每个人(尤其少数人)的权利与合法的利益,使民主不致沦为多数人的暴政。在法治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的范围进行活动,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的民主也不例外。“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言,民主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法不禁止即自由,指的是公民的自由,而非民主。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的自由。”[9]而人治条件下的民主的最高境界只能是为民做主,而且最后也极有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沦为少数人的专制。因为人治民主是靠少数领袖实施的民主,其权力不受制约,而且难免犯错,民主的活动又缺乏组织和规程,人民就很可能被少数人利用和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