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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

  

  (四)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人民或多数人的权力),它反对的只是专制(一人或少数人)的权力,但民主的权力也同样具有不受约束的本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从而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即多数人决策对少数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漠视。而法治则天生反对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由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所掌握,同时法治也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权力属于谁)问题,法治关心的是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如何让权力规范运作)。从这个角度上看,民主(人民主权)才是根本和前提,没有民主,法治对权力的规范与分割充其量只是统治阶级的内部“分赃”。


  

  民主虽然是人民(多数人)的统治,但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却是少数人(政府)在治理。民主在现代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人民通过选举和直接参与来制约政府权力和影响政府决策。从这个角度看,民主与法治都是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手段:民主更多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组织的控制,法治则更多注重对政府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民主强调通过动员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来分享和制约政府的权力,法治强调通过对权力的消极控制和技术分割(体现为权力分工与制衡)来制约政府的权力。
  
  二、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与联系


  

  (一)从更高的层面看,民主与法治(宪政)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都强调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与人的自治的实现。人类之所以需要民主,因为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最清楚他自己的想法和需要,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有资格对自己以及关系自己利益的事务作出安排和决定;从而属于个人的事务实行个人自治,属于公共的事务则由大家协商共治。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治,在于法治能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并促进个人自治与社会自治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与法治都是手段,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与自治。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如何实现这个价值目标的手段上:“民主理论认为,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与自治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人们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及积极的政治参与来管理他们自己;宪政理论则是试图通过对政治权力的约束以及降低政治的地位来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4]


  

  (二)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基本上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由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和依法治国(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是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和最终归宿,依法治国则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依法治国(法治)都是为了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党的领导是为了保证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党的领导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法治国(法治)则为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规制,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依法治国(法治)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没有法治的政治文明是脆弱的,没有民主的政治文明则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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