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适用范围比民主要广泛得多,适用于一切关系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部分私人生活。这是因为法治社会首先是一个“法律主治”的社会,即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组织控制手段。当然对于无关于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事务,虽然有害但法律并未禁止的事项,法律也不能干涉。
(三)价值基础不同。首先,“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民主理论的道德基础:人是万物之灵,是理性动物。他们必须受到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实际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管理,包括对他们自己的管理。”[2]其次,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的法理基础。“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共权力不应当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而不能属于任何个人、家族、宗法体制,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3]再次,民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追求,民主无须证明自己的合理性。民主是社会正义在政治领域的主要体现,追求的是政治正义或政治的善。民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虽然不能绝对保证决策的正确和结果的正义,但是实行民主本身就是最大的政治正义。人民是否够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是一回事,人民是否应该自己出决策则是另一回事。
法治则是法律规则的统治,法律是由统治者(在民主国家即人民)制定的,但一旦制定出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在民主社会,公民遵守法律本质上就是遵守对他人和社会的承诺。法治的价值追求主要是社会正义,还有秩序和自由。首先是立法的正义或分配正义,这在现代社会具体体现为立法的民主化、保障人权原则、制约权力原则等;其次是执行正义与矫正正义,这体现为法律在适用上要具有至上性、普遍性和平等性,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等。
当民主的最高原则--人民主权与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发生冲突时,是人民的意志优先还是法律优先?尽管宪法和法律从来源上讲都是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的产物,但在法治国家,民主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设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因为既然法律已经由人民(大家)制定出来并且符合人民的利益,那么公民遵守法律本质上就是遵守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承诺,也是遵从自己理性的约束。当然人民可以在符合宪法原则的框架内修改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