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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

  

  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主治”,即依靠理性的法律规则来主导和治理国家与社会。首先,法治之法必须为良法,恶法之治当然不能属于法治,这就需要法律不仅要符合抽象的公平正义,还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主)。其次,法治之法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获得普遍的遵守与贯彻。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人逍遥法外和享有法外特权。当然对于公民和非公共权力机构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机关与公共权力机构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再次,法治绝不是指仅以法律来治理百姓,更强调以法律来约束政府。法律对政府的约束,一方面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把政府的权力分为几个部分,使其相互制约。最后,法治意味着法律是规范和调整社会生活最主要的手段,几乎一切关系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领域都要接受法律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如道德、政策、纪律、宗教等都只能作为法律的辅助,所谓“以德治国”只能作为“依法治国”的补充。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不在于要不要依靠人,而在于当法律与人的意志(不管这种意志是少数人的意志还是多数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大”还是“人大”:“法大”则是法治,“人大”则是人治。


  

  (二)适用范围不同。如果把整个社会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广义上)与私人生活,那么民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共生活而且主要限于政治生活,法治也主要适用于公共生活,同时还适用于一部分私人生活(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如果民主逾越其边界,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而法治逾越其界限也会造成对公民自由的干涉。


  

  民主的原则主要适用于政治生活与社会公共事务,对公民权利的剥夺、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私人生活均不适用民主。甚至政治生活中的有些部分如军事、外交事务也不适用民主。现在社会上甚至理论界有将民主泛化的倾向,很多领域似乎都可以适用民主,如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民主与推进民主建设事业很不利。如果说民主在纯粹的国有或集体企业中适用还可以说得过去,那么民主在现代公司制企业和私有企业中则很难适用(如果把民主仅理解为表达权和参与管理权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现代市场经济遵循的是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法则和资本多数决(公司法规定)。至于文化与科学领域,更无法适用民主,科学研究、学术思想的交流,遵循的是自由的法则,追求的是真理和真相。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是实践,而不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体现的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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