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与“协商一致”规则的比较研究
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既是人类迈向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又是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走向成熟的过程。在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协商一致“规则也随着关贸总协定想WTO的转变而发展成为”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协商方法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新的重要方式,不仅在国际实践中已被普遍的接受和肯定,而且还为各种重要的国际公约所确认。[3]“协商一致”程序的实际运用表明,这种形式上高度民主和平等的决策程序,在大小国家主权平等的表面现象之下,掩盖了各国在参与决策和谈判方面的巨大不平等。[4]这就急需一种能解决这种决策困境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可以说就是一场及时雨,但不可忽视其与原来“协商一致”规则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协商一致”规则与“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具有一定的相同性。两者都肯定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相互之间在GATT/WTO框架下磋商的重要性,而不是采取实际的外交手段,甚至更为极端的的方式,当然不排除国家实力的威慑作用。专家小组和当事方在整个我博弈过程中都注重程序的运用,穷尽了可能的结果,从而有效地实现争端的解决。规则的运用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争端解决的目的和结果中。”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与”正向协商一致“规则的优势将在下文论及。”协商一致“规则注重的是争端当事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则只要就争端问题有一方表示赞同即可解决争端。相比之下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但推卸了专家小组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责任。”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对于争端解决的结果充满期待性,然而缺少预见性,使其倾向形式化,但”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相对于协商一致规则的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适用状况 ”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适用范围。“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产生后在WTO争端解决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它是为了解决专家组报告通过而产生的新的决策机制,它的运用是多方面的。其事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损害的成员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题;第二、专家组采用标准格式的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议定不同的职权范围;第三、专家组的报告应交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除非提出上诉或者是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批准该报告;第四、在争端任何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审议报告必须仍交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反对通过该报告;第五、在起诉方请求授权其对被诉方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时,除非经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一请求,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时限”结束后30 天内授权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这种决策机制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发现有其明显的的优势和缺陷。[5]“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一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