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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研究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研究



法律制度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

李昌民


【摘要】“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得协商一致规则具有重大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缺陷,进一步推进WTO决策的实效性,实现国际贸易秩序的公正合理已是当务之急。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也对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了挑战,如何避免强制管辖权对国家主权的损害,实现国家的经济利益,都需要各成员方的不懈努力,建立更为公平、迅速和有效的可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推动WTO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WTO;反向协商一致;争端解决机制;国家经济主权
【全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第22、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基础上确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规则,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最具特色。它使得传统的国家主权尤其是国家的经济主权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强制管辖权的确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协商一致”规则的新的发展的“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本文将对这两种规则进行必要的比较。认清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缺陷,对于能够及时的发现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有重大的作用。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143个缔约方,同时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对外贸易大国,如何利用WTO规则解决我国对外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及时对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对策如何利用WTO规则实现对外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如何更加科学的制定对外贸易战略?都离不开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国外研究的有益成果的借鉴。本文通过探讨“反向协商一致”规则,作出自己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看法。目前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不是很多,且都注重于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研究,笔者在此借鉴他们研究的有益成果,从理论到实践上试图作一次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以期取得稍微的突破,以飨读者。
  
  
  一、“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释义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定义。关于“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规则,学界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从对其翻译上就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倒协商一致”规则、“否定协商一致”规则和“消极协商一致”规则等这几种翻译。其中对数认为翻译为“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比较确切(本文亦采用此种翻译),翻译成“倒协商一致”主要是基于即对有关问题的决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则该项决议不能生效;但只要有一方同意,则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即获得通过的合理表述。翻译“否定协商一致”规则是因为有人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协商一致”规则称为“肯定协商一致(Positive Consensus)”规则, 而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协商一致”规则称为“否定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 ”规则,亦有翻译为“消极协商一致”规则的,主要认为其与“肯定协商一致”规则相对应的争端解决机制。[1]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具体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协议》(以下简称《谅解协议》)的第6条第1款、第16条第4款、第17条第14款和第22条第6款以及第7款。“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即是:争端解决机构就某一争端解决的程序性或实体性方面问题如果出席其会议的成员国没有一致的正式反对的话那么则通过对该问题的决定。[2]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是对“协商一致”规则的继承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规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协商一致”规则即是现在的“反向协商一致”规则。而原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所谓的“协商一致”规则要求争端当事各方或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就某一争端的程序性或实体性方面的问题的决定, 都必须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即必须对所提议的决定没有正式的反对意见,才能通过或达成,反向协商一致“规则在解决问题时只要没有一成员正式反对,就可通过该协定,减少了阻力,发挥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和效力,避免了争端解决制只流于形式,实际效用不大的弊端,增强了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当今世界贸易争端急剧上升的需要。 “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理论现实。作为WTO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反向协商一致”规则的虽然得到了广泛的的运用,但和众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它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使其在理论上更加成熟,使其处理争端结果更有利于争端双方,得到更多缔约方的适用,也丰富了其理论内涵,必将被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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