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进行了以上的分析,明确了,赔偿委员会只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查,无权审查行政赔偿。相应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也只对行政赔偿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司法赔偿。于是,
国家赔偿法提到的赔偿委员会的职责、受案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处理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即只是处理司法赔偿,而不处理行政赔偿案件。
在对赔偿委员会只审查司法赔偿案件这一认识基础上,再来看赔偿委员会这一名称,就会发现其是不太准确的。也就是说,对于只是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组织机构,其名称“赔偿委员会”反映出来的外延太宽、内涵太窄,没有真实显示赔偿委员会的实际职责。具体就是,从字面上来看,赔偿委员会就是国家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委员会应是有权处理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按照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类。既然是国家赔偿委员会,那么,这个国家赔偿委员会就应有权处理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而不仅仅是有权处理司法赔偿。但是,实际情况是,
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赋予赔偿委员会处理行政赔偿的权力,行政赔偿另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据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来进行处理。显然,以赔偿委员会来称谓处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设在人民法院的这一组织机构,应是不太妥当的,至少是不很完善的。
常说这句话,名正言顺。对于一个事物,首先要对它的称谓做到正确、准确,要正,然后才会带来言顺甚至事顺的效果。相反的,名不正言不顺,事不成。于是,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名称,就需要要来一个完善,使其真正做到名正。根据
国家赔偿法对于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该组织机构受案范围的规定,其只审查司法赔偿案件,那么,就应称这一组织机构为司法赔偿委员会。
如果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称为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也可简称为司法赔偿委员会,那么,光是看这一名称,就已是十分明确,这一组织机构的职责是审查处理有关的司法赔偿案件的,其对于同样属于国家赔偿的行政赔偿是不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