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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究竟面对着怎样的现实?现实又给宪法学术怎样的影响?有一些人似乎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尤其是当其不自觉的偏离了“理解先于批判”的学术取向时就更是如此。宪法学的关注似乎主要不是在对具有中国自身特点的国家模式之整理,在对中国实际法政生活的理性提炼,而是囿于规范教义学的立场,从规范到规范;而学术研究的旨趣,也似乎把首要的关注放在了国外宪政实践与理论的发展上,以总结、梳理、借鉴国外宪政经验、理论为宪法学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现状、或者现实,与其说是成为思维为不断拔高而自我挑战的机遇,倒不如说仅仅成为了思维运用已有理论资源,加以批判与反思的靶子。仅仅是证明了思维自身“尚未死亡”罢了,而且看上去已经到了风烛残年,没有存余多少“灵动”的生命力了。
若站在学术自身发展与人类思维自我实现的立场上,我赞同的这样的话,对中国的现状或许更应采取一种同情并理解之态度。以平和从容的心态,理解的对待中国宪法学面对的现实,并诠释其中所可能孕育的独特的法政韵味,加以挖掘和整理。一方面这是智力经过挑战得以提升的体现,而且有助于为学科的发展贡献出全新的、富有生命气息的、通透着、散发着昂扬向上的自信心的理论工具与资源;另一方面、或许更重要的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不只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个人、甚至民族自身当下的生存处境同样需要加以细致地理解与体认。在这个过程中,才能试着去回答我们是谁?我们这个民族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现实的、活生生的存在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与魂魄究竟容纳在怎样的肉身之中。最终,寻找到这样一种身份感、归属感,或许才能让我们摆脱藏在内心深处的自卑感,而建立起一种自信心来。
当然,这不会只是个人、民族、国家的自信,这也是我们中国宪法学的自信。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学可以完成的,将是一件“戴雪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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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宪法学来说,认知并理解现实的第一件工作无外乎就是建立、或者划定宪法学自身独特概念、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或者以现实的经验材料充实、更新某些理论传承源流清晰、并广为接受的概念。进一步,或许可以以这些新基础提出具有中国宪法学自身特色的观察论断。陈端洪教授对“制宪权”的研究大致可以归入前一种模式,而强世功教授以戴雪之“宪法惯例”等理论资源重新理解中国宪法学的观察对象之理论努力,大致可以归入后一种模式。宪法判例的精湛论辩或许已经引起一部分人的审美疲劳,而传统的立足宪法文本的规范解释学则更因其回避宪法学的中国现实,又完全立足于政治教条的立场而为人所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