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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和谐行政法

迈向和谐行政法



——检视移植与改造之径 献礼于行政法学元命题

On the Road to Harmonious Administrative Law



——An Inspection of the Transplanting and Transforming Process for Administrative Law Metaproposition

王学辉;方颉琳


【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一幅移植之图与改造之景,改革开放三十年则于此图景中孕育出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并将其基本品质铸塑为——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然深植于西方宪政理论、法治思想及自由主义哲学中之传统模式在其原生地即因时代变迁而危机四伏,而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积极进军形式法治并日益“欣欣向荣”之背后,市场经济催生出之公共行政激变亦于中国对其形成致命性冲击。身处如此冲击而面迎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应对乏力之境况,秉持一种从自我出发对中国行政法作一彻底反思与检视之立场,而以身具自主性与自我意识之和谐行政法解读中国行政法、献礼于“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一行政法学元命题。
【关键词】传统模式;移植;改造;形式法治;和谐行政法
【全文】
  

  在当今国内行政法学界,对于“中国究竟需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行政法(学)”--这样一个事关行政法命运的基本问题,并没有予以好好地研讨和争论。显然,学术研究通常是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不断前进的[①]。对这一基本问题,笔者认为非常需要进行建设性的对话。我们知道,中国行政法学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一幅移植之图与改造之景,改革开放三十年则将中国当代行政法学基本品质铸塑为--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但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公共行政激变对其形成致命性冲击,其已经不能有力解释当下中国的行政现象。笔者在反思形式法治下之传统模式与对话学界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谐行政法的观点。
  
  一、中国行政法(学)百年之径--移植与改造
  
  历史真实的有限还原性虽注定我们无法对行政法学之源起做一笃定而确凿的判断,然据我们现有知识所及范围来考察,行政法学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地已有百余年历史。[②]尽管因意识形态因素,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渊流被学界人为地断代于自1949年始,然而,学术史视角为此等意识形态主导下人为切断中国行政法(学)源流,否定其悠长的客观存在,致使对其发展埋下潜在的威胁之举敲响了警钟。当我们放眼于一个学科的未来时,也须不时回眸这个学科的源头--惟当熟知起源我们始知将走向何方或者应当走向何方。追索源头有时甚或比追逐浪潮本身重要得多。在这追本溯源中,我们不仅能感触这个学科的厚度,也能收获可贵的信心并达致对本学科愈加清晰的认识。回眸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学史,将其定性为一部移植史与改造史也许并不为过。早期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科体系基本上形成于20世纪20到30年代。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即提出我国“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大约是从清末戊戌变法开始。”[③]学界也有几位学者对此给予了专门分析。叶必丰教授在《二十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定位》[④]一文中、沈岿博士在《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⑤]一文中、陈新民教授在《行政法学札记》[⑥]一书中、何勤华教授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⑦]一文中、何海波博士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⑧]一文中,都对中国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源头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众人的研究均指向中国行政法及行政法学是移植来的这一结论。此其一。另则,移植基础上的改造工程贯穿中国行政法学成长始末。早于中国行政法学萌芽初期专师日本之时,先辈行政法学人即具备了试图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及建国大纲等内容融入行政立法改革与行政法学研究之中以实现舶来之学术框架本土化之自觉意识。及至1949年后,于基本国情下计划经济成为改造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当然前提,这一前提是如此根深蒂固乃至今天的中国行政法(学)仍深深印刻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对行政法(学)进行改造的步伐在改革开放三十年间也未停歇,惟改造的前提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的确立为我们提供了一全新的改造前提。此其二。探研中国行政法(学)则须臾不能离此二论,移植史论与改造史论注定我们探求行政法(学)的模式对被移植国的溯源与对本国的疏理均不得偏颇。[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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