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这些法院都被称为人民法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专门法院并不被称为人民法院,而是XX法院。如铁路系统设置的法院,就被称为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而不被称为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专门法院,在其具体的名称前一般是不列“人民”二字的。同样的,这些专门法院中,其中级法院以上的也设置赔偿委员会。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就因其所在法院不列“人民”二字,其名称也不见“人民”二字。如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置了赔偿委员会,该赔偿委员会的全称应是“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再回头来看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表述的条款,它们总是要把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以上对于专门法院名称的简单分析,以及对于该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名称的分析,这里的赔偿委员会应是某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是某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就是说,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名称的表述上,不太准确,有可以商榷的地方。
按照以上的分析,对于赔偿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再视具体的情况,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二种是,就专门法院来说,其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法院赔偿委员会。为了准确表述,
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委员会应该是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而不再只是一概地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表述,才概括全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两种情况下的赔偿委员会。
再查看
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不仅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称为人民法院,并且对于专门法院也笼统称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叫做专门人民法院。但是,这只是一般性的称法,并不严谨,在实务中也不是这样的。在专门法院的具体名称上,却是不加“人民”二字的。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概括称赔偿委员会应该是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此总的称呼情况下,再视具体的情况来作进一步的不同的称呼,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专门法院赔偿委员会应被称为法院赔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