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吗?
戴洪斌
【全文】
赔偿委员会是专门办理司法机关应予国家赔偿的案件的专门机构,其设置在法院,当然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都称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吗?这一表述准确吗?对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分析,再认真看看
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文规定,作进一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一表述不是十分准确,值得商榷。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委员会的称呼具体见于该法以下的条款:第
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从这些不同的条款可以看出,
国家赔偿法在陈述到赔偿委员会的时候,都是说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而没有其他的称呼。即使在个别条款中只是简称其为赔偿委员会,那也只是在该条前面已经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了全称的前提下,再作的简称,其意也应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