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委员会的全称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那么,各级人民法院都当然地设置了赔偿委员会。这一看法并不是不存在,在一些对于
国家赔偿法特别是司法赔偿工作不太熟悉的人来说,这一认识是有的。接触了司法赔偿工作的人都知道,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其不设置赔偿委员会,只有中级法院及其以上级的法院才设置赔偿委员会,其职责是办理下级法院以及下级各司法机关予以司法赔偿的案件,其职责的实质是对于司法赔偿案件行驶审判权。其与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以及其他下级司法机关司法赔偿案件办理的职责不同。其他的司法机关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是自赔案件,对于其上级的机关来说,最多也只是对于自赔案件的复议(除了法院无复议外),而不是审判权的行使。于是,在这一对于有关司法赔偿案件办理上性质不同的分析,就应该明确,基层法院是不设置赔偿委员会的,其上级的中级及其以上级法院才设置赔偿委员会,其才行使对于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权。
赔偿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其处理的包括了司法赔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恍惚一看,这一说法并无什么错误。其实不然。按照
国家赔偿法以及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只是司法赔偿案件,而不办理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庭来进行处理。也难怪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这个名称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在赔偿是什么赔偿上不明确,该赔偿并未明确是国家赔偿,只是一个笼统的赔偿,再无范围上的限制,容易使人认为民事赔偿也要纳入到其中来处理。二是赔偿不区分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规定不明确,容易使人觉得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都由这一组织来进行处理。从其实际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也就是说,这个组织既不是所有赔偿的委员会,也不是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范围太宽)的委员会,而只是司法赔偿的委员会,其处理的是司法机关予以赔偿的司法赔偿案件。以其实际内容来命名,应该是“人民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法律都是规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明确,还要说什么呢?明确一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的只是司法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