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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

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



——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

王亚新


【摘要】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成本;司法效率;法官激励
【全文】
  

  一、法院的财政保障问题


  

  中国有三千多个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从业人员近30万人,近来每年处理的案件已超过千万件。这是一个即使以中国的标准来讲也算相当庞大的组织系统。为了维持其日常的运转、保证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有相应的资源作为其财政的支撑。可以说,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就是有关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虽然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中国法院体系却在种种不同的方面存在着高度分权的制度安排,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分散化的财政保障,而非国家统一的预决算拨款。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前些年,作为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基础,每一法院的经费主要都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同级财政拨款,而其额度则是由法院所在地区的政府所决定的;另一个是法院通过受理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费用,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构成了其绝大部分。这样的制度安排带来了种种可预知或未曾期待的结果。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就是:由于法院所处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很大,每个法院能够收取的诉讼费用多寡不一,法院的财政保障状况也随之呈现出极不均衡的样态。对于这样的情况,学术界一直持批评的态度。其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法院财政从属于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政府是“法院地方化”的表现之一,导致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法院财政高度依赖于诉讼收费,造成了“滥收费”或其它不择手段地向当事人汲取资源等备受诟病的现象发生。这些批评尽管都确有道理,但是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公共财政整体状况,要求法院财政保障完全统一于国家财政的预决算拨款并不具备现实性。(1)还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法院经费来源的上述状况近年来已经开始有了较大的改变。


  

  进入本世纪以来,为了缓解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严重的经费困难,中央财政在一些年度采取了向中西部特定区域的法院直接拨付专项经费的措施,有的法院开始利用国债进行基本设施的建设。大约在同一时期,不少省份的高级法院逐渐导入了全省范围的诉讼收费统筹,即每个法院的收费有一定的比例上缴高级法院,再由高院有重点地给财政困难的下级法院提供补助,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省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的平衡。但最为重大的改变则是自2007年4月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这一法规的结果是大幅度地降低了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状况依赖于诉讼收费这一经费来源的程度。(2)与此同时,为了弥补许多法院因减少诉讼收费而带来的经费缺口,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都将数十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然后再不同程度地分配给各个下级法院作为办案办公经费使用。(3)总之,由于诉讼收费大幅度减少、来自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省内诉讼费用统筹的引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整个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较从前显得更加多样,不同来源所占比率也有变化,不同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状况苦乐不均的非均衡性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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