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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欧盟法院通过West Tankers案件判决将仲裁也纳入《布鲁塞尔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了呢?在该判决第26点,欧盟法院指出某一程序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如损害赔偿的请求,属于《布鲁塞尔条例》的适用范围,则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先决问题也被纳入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的主要问题属于该条例的管辖范围,则仲裁条款效力这一先决问题也被纳入该条例的管辖范围。


  

  对此解释,笔者认为颇为牵强。一个对主要问题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必然对先决问题具有管辖权,因此,主要问题属于《布鲁塞尔公约》的适用范围并不意味着其先决问题也应该当然纳入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只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关于欧盟成员国间的管辖权冲突才需要通过《布鲁塞尔条例》解决;仅因为仲裁条款无效之可能性就将整个争议纳入该条例管辖范围似乎不具有说服力。实际上,欧盟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欧盟各国司法机关间的“相互信任”原则,因此关键问题就在于判定禁诉令是否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


  

  (二)禁诉令是否构成对欧盟“相互信任”原则的违反


  

  虽然禁诉令是针对当事人签发的禁止在其他国家诉讼的命令,没有直接干涉其他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但它间接地剥夺了其他成员国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做出决定的权力,从而间接违反了相互信任原则。此外,无视禁诉令而做出的判决将无法在英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18],这也等同于对其他成员国法院管辖权的否认,间接地违反了相互信任原则。对欧盟法院而言,承认英国法院禁诉令在欧盟内的合法性就等于承认了英国法院在决定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享有优于其他成员国法院的决定权,而这也是与欧盟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基于上述原因,欧盟法院似乎不得不在欧盟内部禁止“禁诉令”。但是,对于如何解决当事人恶意违反实现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者仲裁条款而向仲裁地之外的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所导致的拖延诉讼、司法资源浪费,甚至产生相互冲突的判决的问题,欧盟法院没有提供其他可以代替禁诉令的补救机制。


  

  早在2003年的Gasser案[19]中,欧盟法院也没有赋予管辖权条款中约定的法院相对于另外一个受理案件的成员国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条款效力事项上的优先权,并要求如果管辖权条款选定的法院是后受理案件的法院时,则必须暂缓裁判。欧盟法院对Gasser案、Turner案以及West Tankers案的一系列判决使得在欧盟内部,管辖权条款或者仲裁条款的效力保障都大大地被削弱了。由于欧盟内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在判决承认的阶段不对做出判决的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同时也禁止以违反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为由而不予承认与执行某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可以说,在欧盟法框架下,对于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的效力保障非常匮乏。


  

  如此看来,在欧盟范围内,通过签发禁诉令来保障仲裁协议首先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不是由违反仲裁协议的一方诉求的法院决定这种办法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此类禁诉令在欧盟成员国将完全无“用武之地”了呢?笔者认为,欧盟法院的判决只是对《布鲁塞尔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禁诉令做出了限制,也就是说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民商事领域的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禁诉令基本上被排除在外了。但是,如果案件涉及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此处的第三国是指欧盟外的其他国家)的关系,则主要看涉案国家之间是否就此问题有双边条约,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就完全看受案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对于经常使用禁诉令的英国法院而言,West Tankers案只是对其向欧盟法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签发禁诉令时的自由做出了限制,并不代表要其完全取消禁诉令制度。实践中,英国法院的法官还是毫不犹豫地对欧盟第三国的当事人签发禁诉令。


  

  对于没有“禁诉令”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如果在该国法院对于仲裁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的情况下,类似Gasser案、Turner案和West Tankers案中的禁诉令似乎也能获得认可。法国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4日在Zone Brands案[20]中就认可了美国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而签发的禁诉令:“美国某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而享有管辖权,该法院针对违反该条款而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所签发的禁诉令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虽然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特别指出该案不受《布鲁赛尔条例》的管辖,但其判决的理由强调本案中禁诉令旨在惩罚违反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对欧盟法院上述的系列案件判决表现出的质疑。如果说,“相互信任”原则本身并不会构成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障碍的话,欧盟法院基于相互信任原则而在欧盟内禁止禁诉令则大大削弱了欧盟法框架下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保障,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恶意的一方当事人积极去仲裁地之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提起诉讼,从而极有可能导致产生相互冲突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这样还会产生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和依照《布鲁塞尔条例》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义务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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