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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

  

  2009年2月10日,欧盟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布鲁塞尔条例》禁止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法院对另一成员国的管辖权进行监督和审查[14],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禁诉令的行为剥夺了另一成员国法院基于《布鲁塞尔条例》所拥有的决定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利;同时,限制另一成员国法院对其自身管辖权做出决定也违背了《布鲁塞尔条例》确立的管辖权规则体系所赖以存在的核心原则--相互信任原则[15]。欧盟法院还指出,本案所涉的禁诉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布鲁塞尔条例》的“有效性”,也就是该条例所追求的统一关于民商事领域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和该领域内判决的自由流动。如果意大利法院由于禁诉令的存在而不能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一先决问题进行审查,将导致一方当事人只要以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抗辩就可以逃避诉讼,而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却被剥夺了其依照《布鲁塞尔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所享有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的禁诉令违反了《布鲁塞尔条例》。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理由,欧盟法院最终裁定:“一个成员国的法院以诉讼程序违反仲裁协议为由,通过签发禁诉令来禁止某人开始或继续在另一个成员国的诉讼程序的做法不符合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


  

  其实,欧盟法院对West Tankers案的判决并不出乎意料。早在2004年4月27日的Turner案判决中,欧盟法院就表明了它对禁诉令和《布鲁塞尔条例》的关系的态度。在该案中,欧盟法院就一项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而签发的禁诉令是否违反《布鲁塞尔条例》做出了初步裁决,认为:“《布鲁塞尔条例》应该被解释为反对一成员国法院作出禁令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成员国起诉或继续一项司法诉讼,即便该当事人是出于拖延诉讼的恶意。”由于Turner案中所涉的禁令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条款而不是仲裁条款,英国上议院在向欧盟法院提出初步裁决申请时特意将其问题明确限定在基于仲裁协议而签发的禁诉令是否违反《布鲁塞尔条例》上,以期欧盟法院能够区别对待为保障仲裁协议效力而签发的禁诉令的合法性,而不是将其和Turner案混为一谈。英国上议院还指出,禁诉令是英国历史悠久的一项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仲裁地的司法效率并减少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上议院还提出,如果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能够采取像英国这样支持仲裁的态度和实践的话,将大大提升欧共体相对于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商事仲裁中心的竞争力。


  

  英国上议院的这些理由显然没有打动欧盟法院,在欧共体内,即便是为了保障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管辖权,某成员国法院也不能通过禁诉令妨碍其他成员国法院行使其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判断其自身管辖权的权力。但是,《布鲁塞尔条例》明确排除适用于仲裁领域,因此,基于仲裁协议而签发的禁诉令是否应该被纳入《布鲁塞尔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首先应该探讨的问题。


  

  (一)《布鲁赛尔条例》是否适用于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


  

  从West Tankers判决看来,欧盟法院认为,只要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的争议构成《布鲁赛尔条例》所涵盖事项的先决问题时,则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也被纳入《布鲁赛尔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本案中欧盟法院对于《布鲁赛尔条例》第1§2d项规定的解释似乎比起它在1991年7月25日的Marc Rich案判决中的解释更为严格了[16]。在Marc Rich案判决中,欧盟法院指出《布鲁赛尔条例》第1§2d项不仅将仲裁程序本身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外,而且也将以仲裁程序为标的的司法程序,如请求撤销或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或者协助仲裁程序实施的司法程序(该案中涉及请求法院指定仲裁员的)[17]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果说West Tankers案判决并没有直接推翻Marc Rich案判决,那么至少对其范围做出了限制:如果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作为另一个属于《布鲁塞尔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的先决问题,则整个争议都被纳入《布鲁塞尔条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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