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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对仲裁协议效力保障之弱化

  

  其次,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有些禁诉令带有“强制仲裁”的性质,也就是说即便仲裁协议的效力很值得质疑,也依然禁止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而必须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在伦敦仲裁,之后双方在担保函中约定了管辖权条款,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仲裁条款显然失效了。但是,英国法院依然以这一明显已经失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签发禁诉令。英国法院此类禁诉令明显是为保护“英国仲裁”,而不是广义上的仲裁。


  

  再次,在仲裁法领域,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各国法律仍存在许多差异。例如,在海商法领域,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对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是否有效,即使在欧盟内部,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典型的例子是海商法领域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例如,收货人认为租船合同中约定的伦敦仲裁条款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而向其本国法院起诉,受案法院也认为该仲裁条款对收货人不产生效力,英国法院则认为该仲裁条款对收货人具有约束力,从而对其签发了禁诉令以确保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在某个问题不存在国际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都按照其本国法的规定来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其判决都是合法有效的判决,英国法院没有任何理由自诩为“主持仲裁正义者”而禁止在英国之外的诉讼。


  

  最后,对当事人违反禁诉令的惩罚相当严厉,有时被认为与违反行为不相称,并且会构成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的人人都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为实现保障仲裁协议效力的目的,但同时又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管辖权以及欧盟法的规定,似乎应该寻求比禁诉令更为适当的救济措施。


  

  正是由于禁诉令的以上弊端,欧盟法院在West Tankers案中就禁诉令和仲裁以及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的关系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


  

  二、West Tankers案及其判决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2000年8月,一艘West Tankers公司所有的、出租给Erg Petroli SpA公司(以下简称Erg公司)的Front Comor号船在意大利的锡拉库扎(Syracuse)港撞上了Erg所有的浮趸船,并造成了毁损。租船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在伦敦进行仲裁。Erg公司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Allianz和Generali公司获得保险最大限额赔偿后,又在伦敦提起仲裁,要求West Tankers公司支付尚未获得赔偿的剩余部分。West Tankers对因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提出了抗辩。两家保险公司在依据保单向Erg赔付之后,于2003年7月30日在意大利当地法院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1916条规定提起了针对West Tankers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追回其基于保单所支出的赔偿费用。West Tankers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因仲裁条款的存在而使得意大利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004年9月10日,West Tankers公司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其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应当依据仲裁协议交付仲裁,并请求法院向两家保险公司签发“禁诉令”禁止其继续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和开展仲裁之外的其他诉讼程序。2005年3月2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支持了West Tankers的请求,向两家保险公司签发了禁诉令。两家保险公司向英国上议院提出上诉,称该禁诉令违反了《布鲁塞尔条例》。在此情况下,2007年2月21日,英国上议院启动了欧盟初步裁决程序[12],向欧盟法院提出如下问题:“如果一个成员国的法院以某诉讼程序违反仲裁协议为由禁止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成员国开始或继续该诉讼程序,这是否符合欧盟第442001号规则?”上议院认为《布鲁塞尔条例》第1§2d项明确将仲裁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13],原则上本案中基于仲裁协议而签发禁诉令的程序不属于《布鲁塞尔条例》管辖事项,因此本案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禁诉令的行为不会与《布鲁塞尔条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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