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与西方仲裁机构不同的是,在一些中国仲裁机构中,退休法官的数量和作用不可小视,尤其是在仲裁机构建立初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某些仲裁机构以此为特色。这就使仲裁的过程,乃至裁决书格式和内容都与法院的诉讼相似。因此,防止和纠正仲裁的司法化、诉讼化现象也将是中国仲裁界面临的长期历史任务。
四、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关键是处理好借鉴外国经验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实现仲裁的全方位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而自主创新是社会主义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以西方的商事仲裁制度作为衡量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先进或落后的主要标准,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自身特色、为世人所认可的商事仲裁道路。
中国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经济大国,其出现的商业纠纷的数量、种类,涉及的标的额及复杂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已经建立的仲裁机构之多,仲裁员之多也是世所未见的,不管外国承认与否,中国已经成为一个仲裁大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为我国的仲裁事业提供了有利的实践机会,我们应当把这些丰富的经验加以总结,为世界的商事仲裁制度提供新鲜经验,而不能以西方的商事仲裁制度唯马首是瞻,将他们视为标准,跟在别人后面当配角。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应该在各方面为人类做出贡献,当然也包括商事仲裁制度。
我们不仅应当加速跻身于世界仲裁强国之列,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在各国重大的、世界性的制定仲裁规范活动中提出自己的经验和标准,为其他国家做出榜样。中国很多仲裁机构,尤其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随中国代表团赴纽约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仲裁规则的修改及《纽约公约》的修改,并对国际性的仲裁法律制度提出过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网上仲裁做出了关键性的推动;对“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中国式的创造做出了系统的总结,并在不少国家加以推广等。中国其他仲裁机构也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积极总结过往的经验,结合各地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如海南仲裁委员会正在采取重大措施,充分利用海南的经济优势,打造一个崭新的国际化的仲裁中心。此外,北仲、广仲、武仲、厦仲以及广大的仲裁机构等都有丰富的经验,大大地丰富了我国仲裁制度。广大仲裁机构在仲裁实践中创造出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仲裁斡旋工作方式、裁前预告措施、友好仲裁、和谐仲裁、提高三率工作法,即“目标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裁决仲裁率”等商事仲裁服务法。实践证明,我国的仲裁人有能力、有条件同时有责任为世界仲裁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