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竞争法与仲裁及ADR的机构审查的冲突。香港新竞争法规定,审裁处可就反垄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竞争事务委员会的裁决进行复检。审裁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有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但上诉范围只限于法律适用的认定。这意味着审裁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最终权。而仲裁及ADR作出后,法院对其结果的审查除了注重其实体内容,还注重其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法院审查结果与审裁处审查结果的冲突。
反垄断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和仲裁员及调解员标准之间的不匹配。竞争法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事实背景确认、专业的经济状况分析等,仲裁员及调解员未必有足够的经济知识和专业素养以应对反垄断争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根据香港《竞争条例草案》的规定,其调查和审裁机构成员大多由具备经济、商业或竞争法专业知识的认识担任,远远超出一个仲裁员或调解员的标准,这就涉及到反垄断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和仲裁员及调解员标准之间的不匹配。
反垄断争议不同解决途径的效力、方式、执行、承认方面的问题。反垄断争议的合理解决是竞争法的制定目的。而仲裁及ADR在解决该问题的效力如何承认,如何做到合理解决方式适合行使,是采取一种先仲裁及ADR的形式呢还是把竞争法和仲裁及ADR结合起来如何结合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其他影响。当选择用仲裁及ADR解决反垄断争议时,当事人有可能根据合同规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准据法、仲裁地、裁决执行地而规避竞争法。此时,仲裁及ADR方式则有可能成为规避竞争法的途径。而仲裁及ADR的保密性可能也会对新竞争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香港新竞争法对仲裁及ADR发展的启示
首先是要把新竞争法和仲裁及ADR方式解决反垄断争议充分结合起来,确保新竞争法与仲裁及ADR方式不冲突。对于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力量强大而社会资源又十分丰富的香港地区来说,积极鼓励动用各种力量和途径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可以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公民个人对于合同争议解决的自主权利,促进争议更合理有效解决。其次是以新竞争法为契机,全面提高仲裁员及调解员的从业标准。反垄断争议复杂且专业性强,这要求解决人员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知识和专业素养。可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解决反垄断争议的仲裁员及调解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成立专门解决反垄断争议的仲裁员及调解员队伍。第三是在新竞争法和《香港仲裁条例》下制定更加细致的、专门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法例,并具体规定哪些事项可以通过仲裁及ADR解决,哪些事项只能通过竞争事务委员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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