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溯及效力的例外
第1458条仅仅规定针对持续履行或定期履行合同规定解除效力不扩展到已经完成的给付。学理解释是在这种情况下违约之前的双方的相关合同利益已经得到实现,因此没有返还的必要。[30]而对于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使在给付时间上不具有即时性(比如承揽合同),同样不被认定为继续性合同。[31]不过,司法实践对此有所突破,承认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非继续性合同同样存在部分解除的可能性,只要该合同的客体不是统一、不可分的一项给付,而是包含了多个独立物体,并且后者在同其他合同项下标的分离后依然能够保持各自独立的经济功能。[32]
另外,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对解除的效力是否同样不扩展到调整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尤其是担保条款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原则上讲,合同一旦溯及解除,合同涉及的一切权利义务应该自始溯及无效。就此,一部分观点认为主债务关系的消灭将导致从债务关系同样消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对解除后的返还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义务同样承担担保责任;[33]但更多的学者和司法判决则认为不需要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对原债务履行的担保同样延伸到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理由在于认为解除并不必要消除合同中所有内容,而担保条款和仲裁、保密条款等正是为了在原合同履行产生危机的情况下适用的,因此应该继续有效。有意思的是,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实践一致认为和解协议的解除并不会影响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作出的相关担保条款的效力。[35]
五、评析
在合同解除效力上,意大利法继承了法国法的溯及力传统,并且通过立法的方式具体加以明确。对于解除后返还的具体内容上,立法者没有针对合同解除设计专门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废除、解除等都应该统一纳入到适用非债给付制度来调整。这种对返还制度统一化、简单化的操作模式,显然是与传统民法认为“合同溯及地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复存在”是分不开的。但另一方面,肯定对履行利益的赔偿和明确对第三人既得权利的保护,又表明了意大利法上对溯及力概念的理解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和“合同溯及无效”等同起来了。
溯及力概念上的“摇摆不定”以及对非债给付制度的“过度依赖”,迫使理论和实践根据违约解除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求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地位。在这一方面,现实状况又是相当“矛盾”的,比如对于解除后双方的返还之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利益的起始时间计算、返还内容本身是否具有赔偿性质、返还不能对解除权和解除效果的影响、调整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是否继续存活等等问题,选择固守“溯及力”本意,进而严格适用非债给付制度,还是针对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变通,往往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固有的法律制度下,如何更好地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成为该国研究违约解除效果的根本课题。[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