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对其中的磋商、调解或调停程序进行修改以接纳东盟的“地方性知识”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方面,CAFTA各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实践仍然是通过上述非对抗性程序进行,加强对上述程序的指导有利于争端的顺利解决,而且“随着调解已被广泛接受,调解程序中存着一种对其各方面进行规制的趋势。调解员和专家在提起问题、发现和阐述标准时已采取主动姿态”。[22]换言之,规则化、程序化正成为调解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磋商、调解程序进行完善已有足够的理论与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东盟各成员国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对“协商一致”为核心的东盟方式也有新的认识,尤其是该方式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呈现的无力让东盟各成员国深怀切肤之痛,“以前这种意味着临时且灵活的东盟方式将要被改变,ASEAN经济共同体和ASEAN安全共同体倾向于一种更正式、更常规的行程。”[23]东盟方式的可能性进展为磋商、调解程序的修改提供了相应的契机。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应当对东盟方式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势表达有所作为。就当前而言,要积极推动仲裁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试用。这主要基于经济成本分析。CAFTA名为双边,实为多边。尽管中国与东盟十国中任何一国的交往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大国地位优势也有利于个案的解决,但由于目前多数争端仍然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这种解决方式的延续将对中国造成极大损耗,而规范化、制度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能给中国,其他当事方节约成本,提供合理的心理预期。为此,中国要提高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意识,如一项争端通过磋商、调解程序都无法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就应当主动提起仲裁,让实践来检验仲裁程序的合理性。此外,削弱东盟方式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影响也同样重要。随着CAFTA的签署与实施,该区域实际已逐渐形成新的,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范围在内的交流圈。多元化理应成为区域制度的基本特征,新的区域制度应当是多元法律文化“同质”部分的集体表达,而不是单一法律文化的独角戏,“每一个法律文化除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外,性质上都是独特的、其功能植根于每一社会法律实体的文化传统,从而潜在地或明显地影响了法律的模式和功能”,[24]东盟方式对新制度的过度入侵无疑阻碍了新制度的功能实现。对此现象如不进行更正或弥补,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产生的功能失衡将影响该机制的存在价值。这就需要中国在CAFTA制度构建中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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