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何以疏离实践
制度普适性与实践本土性之间产生的矛盾不仅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切实面临的难题,也是其他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制度如果最终演变成一种抽象的、自洽的内部逻辑,不仅无法对实践担负指导作用,还可能无助于制度自身的完善。因此,制度何以疏离实践,当从制度内及制度外两个维度进行探讨。
自CAFTA《争端解决协议》签署之日起,已有众多学者从学理角度对该机制作了详细的剖析,在比较WTO、NAFTA甚至EU争端解决机制后,对机制的管辖权,案件的参与主体,仲裁庭的组织构成,仲裁程序及执行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这些建议就制度本身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问题是,CAFTA争端解决机制内这些理论上的“缺损”、“不足”由于没有经过实践的验证,理论上的“漏洞”是否是实践中真实存在的“问题”?须知,由于人的有界理性,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制度设计,只可能存在“合理”的制度设计,这也是海德格尔在论及科学为什么要专门化这一问题时所指出的,“任何一门科学作为研究都以对一种限定的对象区域的筹划为根据,因而必然是具体科学。专门化不是一种必然的弊端,而是科学的本质必然性”。[13]道理很简单,在认知皆有涯的背景下,制度设计并不是人类活动的最终指向,实践才是人类前行的动力与方向。因此,制度内的思考无法提供足够的解释力度。
从某个角度来看,制度外的因素更应被重视。首先,从制度收益的角度来看,制度功能的实现本来就有一个“时滞效应”,即在新制度初建的短时期内,它给人们带来的实施净收益(即实施成本与实施收益之差)有时会大大低于其长期的实施净收益,以致让人们感受不到新制度的优越性。制度的“时滞效应”会促使实践者采纳旧的争端解决方式或持观望态度。其次,实践者“路径依赖”[14]心理会影响新制度的实施。路径依赖实际是个人在长久的生活中与环境达成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随着实践的增多,路径依赖心理愈强,它具有非常强的累积性。在面对新制度时,人们在旧制度环境里形成的路径依赖心理会对其产生一种阻滞作用,该阻滞作用要通过个人打破路径依赖心理才会削弱。当实践者认为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就能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时,他就不可能弃熟用生,转而使用仲裁方式。再次,统治者或集团利益对新制度的实施有影响。CAFTA《争端解决协议》是促成争端解决制度化的有力手段,其规范性的解决方式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限制统治者之前享有的权力。此外,各成员国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角力也会对新制度的实施造成一定的阻力。旧制度的获益者会通过各种渠道来阻碍新制度的实施。最后,还要看其他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15]要使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程序运转良好,还要在行政机构、技术设备及人员培训上给予足够的支持,上述制度安排的欠缺无疑会影响新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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