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构建是否成功还须经过实践的检验。CAFTA《争端解决协议》生效迄今五年有余,该协议设置的各种程序是否已被各成员方广泛接受,能否发挥其特有功能,可从以下几个渠道得到验证:其一,是否存在争端解决案例及对案例的分析评价;其二,是否存在对整个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后的绩效评价;其三,是否存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运行后与其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其四,是否存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法律救济措施的互动比较。如有上述几个方面的资料,当能较好地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对其今后的发展与完善勾勒出可行图景。
但对上述材料的搜索过程却让人大为失望。争端的发生总是与贸易额成正比。自中国-东盟自贸区系列协议实施以来,中国与东盟贸易量大增。2007年,双方已互为第4大贸易伙伴,贸易总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2008年,双边贸易额达2311亿美元,同比增长14%。[8]在如此巨大的贸易额后面却鲜见双边贸易摩擦的记载。即便有贸易摩擦,双方采取的都是国内贸易救济措施,如中国与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丙烯酸酯反倾销案;菲律宾与中国三磷酸钠反倾销案,最终都是由各国的商务部门作出反倾销终裁结案。[9]为避免挂一漏万,笔者又对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东盟官方网站及各大门户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除新华网在2008年10月曾对中越之间发生的植物出入境以及中国与印尼之间发生的食品贸易摩擦进行过报道外,再无中国与东盟贸易摩擦的报道见诸网端。[10]鉴于CAFTA《争端解决协议》第9条规定仲裁庭发布的最终报告应当成为公开文件,笔者又遍查东盟秘书处等网站,也未见仲裁报告的踪迹。
对上述素材进行整理与解构后,似乎可得出如下结论:在CAFTA现行争端解决实践中,各成员国还是沿袭之前的争端解决方式,主要通过各成员方之间的单独对话、协商、调解或者是第三方介入的斡旋方式来解决争端,而没有求助于对抗性较强的仲裁程序。中国-东盟之间的整个争端解决实践给人的感觉是“星星还是那颗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CAFTA《争端解决协议》草拟者苦心构建的制度化框架并没有在实践者的内心激起半点涟漪,争端解决还是按部就班地进行。让人不禁想起20世纪20年代土耳其的“世俗化”改革,基马尔政府以瑞士《民法典》取代原有的伊斯兰法,大规模的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但结果是土耳其人仍信守伊斯兰教固有的惯例与习俗,新法一直未能较好的发挥功用,最后被塞缪尔·亨廷顿形容为一个“一个无所适从的国家”。[11]区域一体化的制度与实践在CAFTA争端解决场景中宛如两条平行的河流,任由条约设计者如何强调制度化的种种优点,而实践者仍是以“本土”方式默默践行,须知“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设与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12]制度与实践产生的背离无疑不利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解决问题,必须追问问题的由来。不少学者在该协议刚签署不久便不加分辨地认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存在制度上的缺漏,应当按照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完整形态来修正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程序。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值得商榷,毕竟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解释实践为何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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