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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贸争端解决的制度与实践

  
  CAFTA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法律制度趋同化的产物。首先,它形成了制度化的框架。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争端及争端的解决,而以何方式来解决争端则成了人类亘古不变的话题。从初始的“以手还手,以眼还眼”的单纯报复到以繁芜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的演进,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征程。以和平取代战争,以规则更替随意,以制度化代替自由化,这既是人类的心路历程也是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演变的源动力。对争端解决制度化的探索已成为当今国际法的主要命题之一。“最近几年,在国际贸易结构中出现了两股平等的趋势,第一股发展趋势是区域主义(regionalism)的崛起,……第二股发展趋势是,在执行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出现了条文主义(legalism)的倾向。”[6]而CAFTA各成员国于2004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签订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下称CAFTA《争端解决协议》)则标志着制度化框架的基本形成。其次,形成了以多元方式解决争端的态势。以“硬法”模式还是以“软法”模式来解决国际间的争端尚存争议,但从几大区域贸易协定中设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较少,只有现今EU的欧洲法院及之前独联体建立的经济法院采取上述方式。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广泛采纳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方式,既包括传统的磋商、调解或调停,也囊括了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仲裁和专家组等程序。如NAFTA争端解决机制便是由6套单独的争端解决机制构成;南锥共同体采纳了磋商、共同市场组织参与及仲裁三种方式。[7]最后,有拘束力的解决方式占据法律制度的主导地位。磋商、调解或斡旋程序达到的结果由于缺乏外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国际贸易争端中通常不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当事方一般会将争端解决的最终权杖付诸于仲裁、专家组或司法程序。这也是各大区域贸易协定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走向。CAFTA《争端解决协议》的绝大部分条款为仲裁程序设置,且在附件中增加了仲裁规则,从某个角度甚至可以说CAFTA《争端解决协议》就是一部仲裁法
  
  在CAFTA《争端解决协议》签署之前,各成员方在争端解决方面并没有其它制度性的框架可资借鉴。发生争端,只能通过各国国内救济措施或外交途径解决,CAFTA《争端解决协议》的生成,是CAFTA争端解决制度化的一次转型。
  
  二、法律实践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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