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怀疑主义:霍姆斯司法哲学之哲学
“在这个国家将其最具有天才的哲学头脑奉献给法律的当属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这一点也是公认的。”[30]这是菲诗(M. H. Fisch)教授在探讨霍姆斯的法哲学思想时所发的感慨。诚哉斯言。霍姆斯首先是位哲学家,[31]其次才是法学家,不是他的法学理论影响了他的哲学思想,而是他的哲学世界观成就了他非凡的法学思维。法兰克福特曾说:“在他人乃是由人生经验引导之处,他(按:指霍姆斯,下同)则是由哲学家的预言和诗人的想象所指引。他,事实上是哲学家成为国王。”[32]那么,哲学家当国王的霍姆斯到底信仰的是哪种哲学呢?与霍姆斯亦师亦友的着名法学家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曾指出:“学识并没有把他(按:指霍姆斯,下同)从一个内向的不信任者、一个疑议人和一个怀疑徒的状态中拯救出来,就好像他感知到一种慰藉自己的需要即审视自己的灵魂远胜于观察海市蜃楼之光。怀疑太多的东西,怀疑太多被夸大了的确定性,他甚至怀疑他自己。”[33]卡多佐的这段评论足以说明,霍姆斯的哲学就是怀疑主义——全面而又深沉的怀疑。霍姆斯的怀疑主义哲学必然地左右了担任法官的他的司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
霍姆斯的怀疑主义哲学在其论着、书信和司法判决意见中均有体现。就论着而言,1918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自然法》一文,较有代表性地表达了霍姆斯的怀疑主义。《自然法》是一篇通篇浸透着怀疑主义哲学理念的文献。文章虽短,但格言式的怀疑主义思想语句则遍布其中,如今它们中的多数一直被研究霍姆斯法哲学思想的论着引证不辍。在此文中,霍姆斯指出,检验真理(truth)的标准涉及到的或者是现实的或者是想象中未来的支持我们观点的多数。确信(Certitude)并非是确实如此的标准。[34]作为美国法实证主义的思想先驱,[35]霍姆斯对自然法理论颇为怀疑,他指出:“在我看来,相信自然法的法学家其思维处于非常幼稚(naive)的状态,他们接受的是为人熟知且其本人及其邻居乃至各地的所有人都知道的大路货。”[36]霍姆斯不但怀疑自然法这个概念的具体涵义,而且怀疑人认识世界的能力。他说:“在很大程度上,人所相信的是他们所需要的——尽管我明白其原因在于没有一种能告诉我们应该需要什么的哲学的根基”。[37]霍姆斯认为,“我们所理解的只不过是世界的很小一部分,普通的战士并不知道整个战役的计划,或者甚至存在这样一种而非众多的情况即比起每一个判断都是一种冒犯还要更加的不可思议,所有这些都不影响我们的行为。我们将继续战斗——因为我们都想活着……每颗沙粒都是一样的,但是具有何种能力的人才敢说他了解沙粒呢?就像人一样,它超出了我们的认知范围。”[38]
与正式发表的阐述其怀疑主义法哲学思想的论着相比,霍姆斯的怀疑主义哲学在与友人的书信中得到了更多、更为清晰的流露,这其中包括与我国着名法学家吴经熊博士(Dr. John C.H. Wu)的通信。如在1926年5月5日,霍姆斯在写给吴先生的书信中就对其怀疑主义思想直言不讳。他写道:“我相信我们在世界之中,而不是世界在我们心中。我们是那个超乎想象的一部分,为了将其命名,我以体系称之。我们的人性是宇宙的神经节,恰像当某种射线相碰并穿越而过时在其交汇点出现的白光一样。但是,射线会继续前进就像它们过去那样,所以,当一些其他的热流经过时,交汇点会构成三段论法或次要部分决定全局。我从未忘记:宇宙在其能量的产生过程中有力量制造意识、智慧、观念等东西,但是,我知道没有理由能确保对我而言这些最重要的事物对宇宙同样最为重要。”[39]
类似这种怀疑主义的哲学信念,在题为《战士的信仰》的演讲中亦有坦率的表露。霍姆斯在演讲中说:“我不知道什么是真实的。我不知道世界的意义。但是,在此等疑问的中间、在多种信仰的碰撞中,有一件事我毫不怀疑,那就是与我们大多数人共同生活在这一世界的人都相信,在一项他知之甚少的事业中,在一个他完全没有意识的战役计划中,在那些他并不明白其用途何在的战术之下,那种引导战士为了服从一个盲目接受的任务而献身的信仰是真实而又迷人的。”[40]
霍姆斯的怀疑主义哲学直接决定了他对法律、法治和宪政的认知以及身为法官的他的裁判立场。1910年他在致英国友人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的书信中坦言:“对于我们关于法律之善恶的知识,我是如此的怀疑以至于除了民众的需要外我未在任何实践上给予批评。”[41]集哲学家和法学家于一身的霍姆斯在大法官的职位上工作了三十年,其怀疑主义哲学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哲学历程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门德尔森教授曾指出:“在二十世纪早期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给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带来了两个显着的特性即怀疑主义和智识上的谦卑。”[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