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行业经营
群体诉讼在规范行业经营方面最显著的作用表现为惩罚与纠错,其具有强大纠错功能,在那里每个做错了事情的人和组织必须要承担起应付的那份责任,这其中的威慑效果正是群体诉讼的优越性所在。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有22家企业、69批次的产品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可以设想,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将群体诉讼的大门打开,奶粉行业可能就会因一次诉讼结果而得到规范,众多奶粉企业也会对三聚氰胺污染液态奶的现象保持应有的警惕。[53]此外,以代表人诉讼解决大型纠纷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批从事大量被害救济工作的专家。这些专家根据法院的判断从事专业活动,从而将减少因外部干涉而引起的权利压制的危险。[54]对于“三鹿奶粉”赔偿纠纷而言,代表人诉讼不但会对三鹿公司本身起到制裁作用,令其吐出违法所得,同时还会对其他奶制品企业产生威慑效果,整个奶制品行业的规范都可能因此得以调整。这是其他纠纷解决方法所不具备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代表人诉讼优越性衡量的意义就被拓展到了规制整个行业合法经营的层面。
【作者简介】
王福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为叙述方便,本文将普通法系国家的集团诉讼、大陆法系国家的团体诉讼和选定当事人制度,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诉讼状态统称为群体诉讼。具体到各立法例的语境,则区别使用这些术语,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及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等。
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以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为例,在集团诉讼的启动上他们采纳了“先决条件审查+司法确认”的衡量模式,集团诉讼首先应满足“人数众多、共同性、典型性、代表人”四个方面的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由法官自由裁量,以做出是否批准集团诉讼的命令。
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参见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
Deposit Guar. Nat''l Bank of Jackson, Miss. v. Roper, 445 U. S. 326,338 n.9 (1980).
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5年初要求国会限制石棉诉讼,理由是有太多的美国公司无暇顾及生产而忙于这种琐碎的法律诉讼,这样会影响美国经济。他说“现在的制度不公平。对那些已经受到损失的公司以及正在雇用新人的公司都很不公平…公司的破产使得他们虽然得到有效的判决但却无处寻求赔偿。”参见《布什呼吁限制石棉诉讼》,载《参考消息》2005年1月10日,第4版。
王福华:《集团诉讼存在的理由》,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131页。
HB Newberg and Conte, Newberg on Class Action,4th edn, Colorado Springs, McGraw-Hill Inc,2001,§ 4.25 p.173.
沈达明、冀宗儒:《1999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
Deborah R. Hensler, Class action dilemmas: pursuing public goals for private gain, 2000, 485-86,497.
Canadian Dominion Law Reports,4th,67,82. Canadian British Clombia Law Reports,3th,149.
参见〔美〕斯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ALRC ),150.
Dominion Law Reports, 4th, 409,44.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 (b)(3)规定的集团类型,即明确要求法院要致力于在程序进行和裁判中实现公平和效率,并采取措施防止在辩论和举证时过于重复或者复杂化。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在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虑运用集团诉讼是否适当时,事关诉讼程序是否停止的时候,诉讼经济是一个直接、决定性的问题,议会为实施联邦法院诉讼规则中确定的集团诉讼制度,减少集团诉讼的复杂性、难度和诉讼费用,最终达到诉讼经济目标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Australia Parliamentary Deb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4 Nov 1991,3174 。
任自力:《证券集团诉讼:国际经验&中国道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8页。
直至2000年,英国才在其《民事诉讼规则》19.10-19.5条中引入类似于集团诉讼的制度(Group Litigation)。其中规定,如果多数当事人有不同的利益,那么便不符合代表诉讼所要求的“共同利益”,不适合进行代表诉讼。See Zuckerman on Civil Procedure, ThomsonSweet&Maxwell(2006),516.
在个别公共突发事件善后处理过程中,一些部门担心群体事件的发生,通常会要求律师与受害者们“保持距离”,不要代理他们提起的诉讼。司法部2006年4月19日公布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禁止律师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ALRC) ,342.
张大海:《德国群体诉讼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第38页。
前引,第40页。
一个美国法院批准了集团诉讼的根据是,集团成员都是卡车或拖拉机的所有者,他们平均一年有300个晚上都在外工作,不可能安排出时间提起单独诉讼。Rachael Mulheron,The class action 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m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Hart, 2004,237.
英格兰和南非采纳了这种做法。其立法认为:集团诉讼虽然可能以“选择退出”方式开始,但随着更多事实的发现却有必要转换成“选择加入”模式,这样做更贴近集团诉讼的立法本意,集团成员的标准也更好落实。See South African Law Commission,The Recogni-tion of a Class Action in South African Law.5. 11.4.
黄国昌:《
民事诉讼法教室(I)》,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45页。
前引,Rachael Mulheron书,第27页。
〔美〕联邦司法中心:《复杂诉讼指南》,郭翔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前引,Rachael Mulheron书,第224页。
加拿大学理即认为,如果所提议的替代方式本身并不允许合并诉讼请求,那么程序的经济性将使集团诉讼具备了优势。前引,Rachael Mulheron书,第240页。
Ontario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 Canada, 1982),381。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美国Chin v Chrysler Corporation中,克莱斯勒汽车的购买者和承租人组成了一个集团,该车装有诉称存在缺陷的ABS系统,他们试图获得集团诉讼的批准对汽车生产商提起诉讼。法院拒绝批准集团诉讼,原因之一是他们可以获得机动车辆安全法案授权行政机关对有关汽车瑕疵的投诉进行调查以及命令召回汽车进行检查、修理。在Amchem Products Inc v Windsor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全国范围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能够提供更为安全,公正,并且高效的赔偿石棉接触受害者的方式。前引, Rachael Mulheron书,第240页。
马光远:《三鹿赔偿责任应独立于其破产程序》,载《东方早报》2008年12月28日,All版。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教授在功能上将示范诉讼细分为“试验诉讼(test action)”和“示范诉讼(model action) ”。范愉教授认为,前者以共同的法律问题为中心的诉讼,通过法院的判例对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社会政策问题形成规则,或者对未来程序具有重要的实质性价值的原则性法律问题加以解决。后者则适用于众多同类案件涉及相同事实争点的情形,以一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先行审理,其他案件等待这一案件审结后,依据法院对典型案件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参见小岛武司:《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陈刚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范愉:《集团诉讼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 - 45页。
一定意义上,我国群体性诉讼的“系列案件”中分批审判,与“示范诉讼”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较之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个案分别审理与合并审理结合的方式虽然没有直接的判决效果的扩张力,也不具有集团诉讼所有的通过众多人数而形成的势能,但是,事实上它也能发挥代表人诉讼的某些功能。
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tte Report(ALRC) ,109.
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前引,小岛武司书,第161页。
前引,小岛武司书,第46页。
前引,小岛武司书,第46-47页。
2008年10月在几天之内数百名经销商在得知三鹿集团破产的消息后到三鹿集团索要货款,并到河北省信访局上访。经河北省委、省政府协调,石家庄市工作组已承诺三鹿一定会履行还款协议,问题方得以解决。
但把信访机构看作是一个解决问题的中转站、督促站,看作是反映社会问题的晴雨表,把它有机地纳入到现行国家体制之中,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则未必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1页。
加拿大民事诉讼程序法将案件的可管理性作为衡量集团诉讼优越性的重要标准;澳大利亚要求集团诉讼是一个解决纠纷的“高效和有效的方式”;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也强调法院要将注意力引向集团诉讼案件可管理性要求。
前引,第145页。
〔日〕新堂幸司:《新
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2页。
Class Proceeding Act (British Clombia),ss4(l)(b),7(d).
前引, Rachael Mulheron书,第130页。
前引, Rachael Mulheron书,第130页。
前引, Rachael Mulheron书,第209页。
Zuckerman on Civil Procedure, Thomson Sweet&Maxwell(2006) ,519,520.
“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也显现出这样的必要性。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受到(三鹿)问题奶粉不同程度损害的30万婴幼儿的家长绝大多数都已接受企业赔偿。有一部分现在联系不上,查找不到下落,还没有接受赔偿。也有少数患儿的家长没有接受赔偿,准备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随时会依法受理。参见沈德咏:《法院已做好准备受理三鹿奶粉赔偿诉讼》,http://www. sina. com. cn,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3日。
继三鹿奶粉系列诉讼之后,奶粉行业的群体诉讼并没有平息的迹象。2009年3月2日54名食用圣元奶粉患儿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 师李静林,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索赔医疗费、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计800多万元。参见《54名结石患儿家属起诉圣元奶粉索赔800余万》,
http://www. sina. com. cn,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3月3日。
前引,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