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可以不必像法国、德国刑诉法那样赋予检察机关指挥侦查权和侦查命令权,但是不可以缺少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权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力,也是实现检察引导侦查的必不可少的权力。没有这种参与权,侦查监督就可能落空,侦查行为的违法状态就可能难以修复,灾难性的违法侦查就可能难以避免。实践中和理论上倡导的“检察引导侦查”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体制的很好的检警关系改革方案。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参与权,所谓检察引导侦查就是空话。如何引导?通过什么方式引导?这是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强制性侦查监督为主导,建议性侦查监督为补充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回答了这一系列问题。在笔者的这一检警关系模式中,参与是监督的必要措施,监督是引导的有效方式,借助直接参与和适时监督,使侦查活动走上合法化道路,检警关系也能够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体现。
与发现问题相比较,解决问题往往更为艰难,这是众多从事理论研究的人们的共同感受。笔者无意从根本上否定诸家关于我国检警关系的处置方案,而是力图提出在笔者看来更切实可行的方案。也许在方家看来,笔者的这一方案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愿意成为引玉之砖。
【作者简介】
陈岚,武汉大学。
【注释】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转引自林钰雄:《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任务与义务》,载《法令月刊》第49卷第10期(1998) 。
参见高一飞、陈海平:《我国侦查权多重制约体系的重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参见龙宗智:《论配合制约原则的某些“负效应”及其防止》,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3期。
前引,龙宗智文。
参见何家弘:《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参见万毅:《侦诉一体化:我国检警关系之重塑》,载《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参见陈卫东、郝银钟:《实然与应然—关于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随想》,载《法学》1999年第6期。
该模式多为刑事法学者所主张。如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实然与应然—关于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随想》,载《法学》1999年第6期;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下的检警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陈兴良:《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1期。
参见郝银钟:《论法治国视野下的检警关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前引,陈卫东、郝银钟文。
参见杨宗辉、周虔:《“检警一体化”质疑》,载《法学》2006年第5期。
龙宗智在《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一文中称:也存在极个别例外情况,如瑞士的巴塞尔城邦即实行“检警一体化”。
参见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0页。
参见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刘月进:《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评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模式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前引,龙宗智文。
刘晓东:《我国检警关系完善新探》,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参见种松志:《检警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240页。
参见龙宗智主编:《中国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前引,龙宗智书,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