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为追求效率而单方违约的行为与公法领域的征收相似:未获得被征收人的同意而获得其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征收也要满足以公共利益目的以及征收补偿规则的要求才能实施。私法领域虽然也存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夺其权利的情况,例如紧急避险,海商法中的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但均以较为重要的人身权利遭到侵犯为前提,同时也要求情况消失后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避险或救济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效率违约不仅缺乏此类高位阶利益保护的前提,同时也混淆了履行价值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
【作者简介】
陈凌云,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我国学术界对“效率违约”理论的研究颇多,有的集中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介绍,有的集中于对效率违约理论的评述,有的集中于我 国应用效率违约理论的可能性。其中完全赞成者甚少,但探讨其合理性者甚多。例如,王艳丽、戴枫:《效率违约理论评述—拿来、批判或是选择性吸收》,《学 海》2008年第3期;唐清利:《效率违约:从生活规则到精神理念的嬗变》,《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持反对观点者甚多,参见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孙良国:《效率违约理论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此种分类是从抽象意义的角度认定违约的效率性。参见张志青:《效率违约理论的缺陷分析》,中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7页。根据美国法学家 Melvin A. Eisenberg教授的观点,效率违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此种分类以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为标准。(1)更高竞价型效率违约(Overbidder Paradigm)。该种模式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的转售(resale)行为。(2)减轻损失型效率违约(Loss Paradigm),卖方和买方就某一商品签订买卖合同,若该商品的制造价格低于买方对商品的估价,此时卖方违约就是效率的。(3)缓和型效率违约 (Mitigation Paradigm)。在商品尚未生产完毕之前,买方发现,商品的实际价值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格,此时买方违约是效率的。See Melvin A. Eisenberg, Actual and Virtual Specific Performance, the Theory of EfficientBreach, and the Indifference Principle in Contract Law, 93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5) , pp. 997-1015. Adler教授提出了第四种类型的效率违约—使他人获益的效率违约(negative damages)。他认为,“效率违约理论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些合同,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终止了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而非遭受损害”。See Barry E. Adler, Efficient Breach Theory Through the LookingGlass, 68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8),p. 1681.
英国正处于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当时运输业是亟待发展的时刻,不宜对承运人施以过于苛刻的行为要求,因此法官判决违约方对无法预见的所失利益不承担责任。参见范在锋、张斌:《两大法系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第19页。
《法国民法典》承认欺诈违约承担的责任较重,但是该责任仍无法为守约方提供充分的救济。《法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即使债务不履行是由于债务人欺 诈所引起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剥夺的可得利益给予的损害赔偿,仅以契约不履行立即发生的直接结果为限。”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有些案件是根据6个月国债利率(Treasury Bill rate)来计算,还有的案件是根据12个月国债的平均利率来计算。
在种类物买卖中,“市场价格”仅仅意味着“可见市场上的可见价格”(an abservable price on an observable market) 。
本文为论述顺畅,“违约方”和“允诺人”;“守约方”和“受诺人”概念会交叉使用。
841 F. 2d 750.
有关衡平法中“推定信托”较为详细的论述,参见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及其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section 2-712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concerns the act of cover: “After a breach… the buyer may‘cover'' by making ingood faith and without unreasonable delay any reasonable purchase of or contract to purchase goods in substitution for those due from the sell-er” “The buyer may recover from the seller as damag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st of cover and the contract price…”
1 AC 268 (HL).
“机会性”的认定标准。强调违约方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的(deliberate),营利性的(profitable)—违约获益超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无法在替代交易中获得与允诺履行完全相等的等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