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剥夺违约获益的实例
1。英国Attorney General v。 Blake[12]案
2001年英国法院在Blake案中通过判决的方式正式承认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George Blake在1944年至1961年期间,受雇于英国情报局,担任情报人员。1951年Blake成为前苏联的间谍并为其提供了大量情报。1961年 Blake的间谍行为被发现,根据《公务秘密法》(“ Official Se-crets Act”),其受到了5项指控,并被判处监禁42年。后其越狱逃跑,根据自己的间谍经历完成了自传体小说《别无选择》(“No Other Choice”),并且出版。1990年秋季,英国情报局通过该书出版才得知此事。1991年英国检察总长起诉Blake,主张剥夺Blake因违反版权 和忠实义务而获得的利润。[17](P947)
Blake的出版行为违犯了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英国情报局当然有权根据合同要求Blake承担违约责任。因英国王室并没有受到财产损失,所能获得的赔偿金为零(nil)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与此同时Blake保有其违约所获得的利润,明显不公平。[17](P948)后上议院最终以 Blake违约而原告享有返还请求权,判决剥夺Blake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赔偿给原告。该案是确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合法地位的里程碑。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返还法重述》(第三次)草案第39条主张在机会违约的情况下,适用违约获益赔偿责任。若违约是重大的(material),且为机会性[13](opportunistic),受诺人就有权利要求具有过错的(defaulting)允诺人赔偿其违约获利。同时明确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地位,其是合同损害赔偿衡量受诺人受到损害的责任。然效率违约的范围较机会违约更为广泛,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在效率违约情况下的应用还存在限制。
2。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双重买卖的违约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一物二卖的场合下,认定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转卖价格。1977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合同,以 23,700,000元转让争议的土地房屋,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后上诉人于1977年12月又将该争议房屋另以24,760,514元转卖给次买受人华 侨商业银行,并于同月30日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上诉人无法履行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构成履行不能。被上诉人请求依法解除契约,其因而所受损害,请求上诉人赔偿。法院根据民法认为上诉人两次转让价格之差额,性质上属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所谓“所受损害”,此项利益之取得,并不因被上诉人有无转让计划而有所不同。上诉人转售价格与原买卖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被上诉人可得之预期利益。[18](P149-151)
五、结论
如何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追求效率,至关重要。尽管市场主体竞争方式多样化,但我国《合同法》对守约方的保护却略显单薄。观我国违约救济体系,尤其是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始终以守约方的财产损失作为责任依据,仅有第113条规定了可获赔偿的内容,一方面忽略了违约方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也忽略了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