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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遏制论

  

  (2)减损规则限制可获赔偿损失的范围


  

  减损规则是第二个重要的限制规则。《合同法》119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另一个限制规则,即减损规则。其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停止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积极寻找合理的替代履行。但在合同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原告可以避免的结果是什么,另外减损规则更侧重于保护违约方,以防止经济浪费。若在效率违约的案件中依然适用减损规则,必然缩小守约方可获赔偿的范围。


  

  (3)守约方在违约至判决期间的利益无法获得保护


  

  违约方若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况,必须对守约方从违约至判决期间的时间利益承担责任。而此部分利益在违约损害赔偿当中并无法体现出来。合同正常履行时,并不产生此部分利益损失。根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的表述,只有在违约的内容是无法支付金钱或者支付确定金钱价值的履行时,才能赔偿判决前的利益。即使可以赔偿判决前的利益,也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相混淆,并且会根据很低的法定标准加以计算,此利率通常要低于美国金融法案中贷款人所享有的市场利率。[6]


  

  2.“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不效率


  

  在确定守约方的损失时受到各种规则的限制,导致可获赔偿内容的减少。在根据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确定责任时,也不能保证效率违约的效率性。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种类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7]之差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的优点是无需考虑对法定损害赔偿的众多限制,例如胜诉方不能要求赔偿的诉讼费用。


  

  然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也是不充分的。第一,市场价格并非商品的价格标签,需要经过推定说明才能确认。若市场价格推定过低,则无法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的状况;反之,则会导致守约方不当得利。第二,市场价格是个抽象标准,它是所有参与此类商品交易的主体对此认定的平均价格,而不是守约方对合同货物的估价,并且通常情况下守约方的估价高于市场价格。第三,守约方通常以低于自己估价的价格签订合同,而守约方对商品的估价会超过推定的市场价格。[2](P989-991)因此,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依然无法充分救济守约方。


  

  3.效率违约忽略了交易成本和解决纠纷的成本


  

  (1)效率违约增加交易成本


  

  效率违约成立的基础之一是假设交易费用为零。然而这种假设并不成立。违约方履行合同,仅会产生一笔交易费用;若允许其违约,那么就会产生两笔交易费用:违约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费用;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有关损害赔偿金范围的纠纷所产生的费用。还会引起昂贵的第三方引诱违约的侵权之诉。


  

  (2)效率违约忽略解决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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