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调解作为一种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符合时代的要求,必将成为解决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手段。
【作者简介】
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参见刘松:《“好想你”和“真的好想你”争讼8年》,《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5期。此案也被《2009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提及,并被作为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审判“大调解”格局中的一个例子,参见《2009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载新华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21 /c_1246383_6.htm, 2010年9月30日。
参见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湘潭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41页。
刘仁:《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载
http://www.sipo.gov.cn, 2010年9月25日。
张显峰:《中关村试水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载
http://www.stdaily.com, 2010年10月7日。
参见前引,刘友华文,第19页。
颜璠:《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第40页。
参见前引,刘友华文,第19页。
参见同上文,第18页。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简介》,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网站
http://www.court.gov.c.n/zscq/znss/201004/t20100426_4540.htm1, 2010年9月21日。
刘春泉:《知识产权诉讼也该是我们的利器》,《上海证券报》2008年1月25日。
Lon L.Fuller, Mediation-its Forms and Functions, 44S.CAL.L.REV.305, 325-326(1971),转引自前引,刘友华文,第51页。
参见倪静:《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附录二、三。
同上文,第98-102页。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8页。
前引,倪静文,第116页。
参见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载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7页,转引自江伟、谢俊:《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闫文军:《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概要》,《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百度百科对于ADR程序的解释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载
http://baike.baidu.com/view/66789.htm>, 2010年10月20日。
前引,倪静文,第209-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