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缺乏健全的行政调解法律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通过立法扩大可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可以在更多领域发挥调解的作用。例如,可以增加对于著作权的行政调解。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也应积极主动地适用调解手段,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纠纷上的优势。
第二,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程序是公平正义的保证,行政调解发展的方向是规范化和法制化,而这些都有赖于程序性规定的完善。此外,立法中也应增加对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只有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效力,纠纷双方当事人才会愿意选择行政调解来解决纠纷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才可以避免行政调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应当给予行政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调解协议,则可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完善民间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建议
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代表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发展的新方向,发展民间调解就是集合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这股潮流是不可忽视的。在国外,致力于解决纠纷的民间机构很早就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我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民间调解历史的国家,具有发展民间调解的天然土壤,有利于我们建立健全自己的民间调解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一批分工细化,专门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组织。这既是缘于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强的要求,也是现代民间调解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保证民间调解灵活性和自治性的同时,强化民间调解与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衔接。例如2008年底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京宣布建立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用这种方式促进并带动民间调解的发展。
第三,增强民间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长期以来民间调解协议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调解效力的不足一方面降低了纠纷双方选择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面也使得许多争议在经过民间调解之后依然进人诉讼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立法中应增强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如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民间调解组织的权威和地位,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解决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法院的案件负担,有利于发挥法院对民间调解的保护和监督职能。[19]